2.0.40防毒通道 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
2.0.41洗消间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0.42 简易洗消间 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0.43口部建筑 gateway building
口部地面建筑物的简称。在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上方建造的小型地面建筑物。
2.0.44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爆炸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0.45 人防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与口部换算面积之和。
2.0.46 防护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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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轴线等形成的建筑面积。
2.0.47 口部换算面积
当人防工程中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出入口、通风口)的通道、竖井、楼梯间的建筑面积之和小于该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口部换算面积按其面积之和计算;当其面积之和大于、等于防护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口部换算面积按该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的10﹪计算。
2.0.48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防护区的人防有效面积应为人防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0.49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防护单元防护区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④二等人员掩蔽所的其他辅助房间面积。
2.0.50 平时通风 ventilation in peacetime
保障人防工程平时功能的通风。
2.0.51战时通风 war time ventilation
保障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三种方式。
2.0.52清洁通风 clea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物污染时的通风。
2.0.53 滤毒通风 gas filtratio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受毒剂等物污染,需经特殊处理时的通风。
2.0.54隔绝通风 isolated ventilation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
2.0.55超压排风 overpressure exhaust
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内局部超压排风两种。
2.0.56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0.57过滤吸收器 gas particulate filter
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微粒的过滤器。是精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
2.0.58自动排气活门 automatic exhaust valve
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简称。靠活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压力作用的自动排气活门,称防爆自动排气活门。
2.0.59防化通信值班室 CBR protection and communication duty 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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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人防工程室内用作防化、通信人员值班的工作房间。
2.0.60防爆波电缆井 anti-explosion cable pit
能防止冲击波沿电缆侵入人防工程室内的电缆井。
2.0.61内部电源internal power source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通常为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源。
2.0.62区域电源regional internal power source
能供给在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用电人防工程的内部电源。
2.0.63自备电源preparative power source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电源。
2.0.64 内部电站internal power station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2.0.65区域电站regional power 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
2.0.66固定电站immobile power station
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贮油等系统的柴油发电站。
2.0.67移动电站mobile power station
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排烟系统的柴油发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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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防工程的位置、规模、战时用途、平时用途,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2除指挥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宜结合平时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作为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
3 居住区的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XXXXX的规定。
4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宜结合地面医院建设,并应避开城市的重要目标;救护站应根据城市留城人口分布情况设置。
5 防空专业队工程应按战时保障的目标和区域临街配置。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宜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相邻设置;当两部分分开设置时,之间距离不宜大于100 m,且宜设置连通道。
6 人员掩蔽工程应根据留城人口的分布设置,且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 m。
7 配套工程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设置柴油电站;
2)人防物资库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人员掩蔽工程连通;
3)地下生产车间应设置在生产类似产品的工厂内或附近;
4)警报站应根据地形和居民分布,按照警报音响覆盖半径设置。警报站控制室宜设置在中高层地面建筑的顶部,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 m2;
5)其他配套工程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
3.1.2 人防工程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 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3.1.1及表3.1.3所列甲、乙类物品。
3.1.3 与人防工程无关的设备房间应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人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当供水、排水、供热、冷媒等管道穿过人防工程的顶板或临空墙时,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150mm;穿过门框墙时,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
3 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人防工程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4配电箱、控制箱、消火栓箱等箱体不宜在人防围护结构上嵌墙暗装。当必须嵌墙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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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装时,应满足临空墙剩余墙厚不小于200mm,外墙剩余墙厚不小于250mm的要求。
3.1.4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和无上部地面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甲5级人防工程,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 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 m,高度不得低于人防工程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 甲6级的人防工程,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 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3.1.5 人防工程的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防工程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当底板底面的标高低于地下水设防水位时,应按一级标准设计。
2 对于空袭时室内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3.1.6 人防工程的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2 人防工程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
3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除尘室、扩散室等染毒区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4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 mm。
5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房、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
3.2 主体
3.2.1 医疗救护工程可按一个防护单元设计,其防护区最大建筑面积、床位数和掩蔽人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防护区有效面积可参照表3.2.1确定。
3.2.2 对于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当上部建筑层数为9层或不足9层(以及无上部建筑)的人防工程时,应按表3.2.2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可按表3.2.2规定面积的2倍划分防护单元,且可不划分抗爆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