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范本)(5)

2025-06-23

第八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理解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十二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和技术转移,开展多种类型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经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进取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忙。

第八十三条:学校加强与国家xx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涉海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合作,努力为国家xx事业发展供给支持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学校加强与所在省市的沟通与合作,努力为所在省市的发展供给支持和服务。

第八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本事,进取开展面向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八十六条:学校依法成立山东省中国xx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七条:学校成立中国xx大学校友会,负责校友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和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校友。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学校徽标为环状圆形,外部环状部分底色为白色,上部环绕红色的黑体字体“中国xx大学”,下部环绕蓝色的黑体字体“OCEANUNIVERSITYOFCHINA”;内部圆形部分上部天蓝色代表天空,下部海蓝色和三条白色波浪线代表xx;天蓝色部分上部为白色的横排华文新魏体字体“1924”,表示学校创立的年份。

第八十九条:学校校徽为写有“中国xx大学”的长方形金属证章,字形为邓小平书写,红底白字、白底红字和蓝底红字样式分别供教职员工、本科生和研究生佩戴。

第九十条:学校校庆日为xx月xx日。

第九十一条:学校的网址是xxx。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经过、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章程范例(三):

序言

xx大学始建于xx年。学校遵循“xx”的校训精神,秉承严谨求实、艰苦奋斗、协同创新的办学传统,坚持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面向重型机械行业、面向国防科技工业,切实推进特色鲜明、国内外知名的研究教学型大学建设,坚定不移地向建设以工为主、以重型机械和亚稳材料等为优势、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大学。

学校网址:xxx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38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的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供给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理解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职责。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xx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理解监督。

第八条: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进取开展国际教育,经过多种渠道拓展国际化合作。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九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完善和强化学研产互动的办学特色;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科研创新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关键,努力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学科专业本事和社会职责感的高级专门人才,服务地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学校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供给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景供给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理解监督;

(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和学员

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供给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本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提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理解非学历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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