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礼貌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学校;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
(六)党内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中国xx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总会计师一人,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任免。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就专门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采取“团体研究、校长决定”的方式议决事项。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学校党委书记参加校长办公会会议;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参加校长办公会会议。工作需要时,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专家学者、单位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由学校领导班子团体研究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提交党委全委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一样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公平公正的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二)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位授予标准及学位授予实施规则,学历教育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下列学术事务在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先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
(一)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人才计划人选;
(四)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和重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五)重要学术成果的评价和推选;
(六)校长办公会委托审议评价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决策下列事务前,向学术委员会征求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总体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各自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处理专门领域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理解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内外著名专家、知名校友、社会贤达、共建单位代表、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负责为学校规划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重大办学事项供给咨询,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等事项。
理事会依照《中国xx大学理事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修订及执行情景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四)讨论经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景报告;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中国x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根据实际情景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依法按照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学科专业性质和教学科研的需要设置学院和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承担学校办学各项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