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等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在品德、本事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提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供给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向教职员工供给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励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提议。
第五十六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供给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学生
第五十七条:由学校依法录取并经过资格审核获得学籍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理解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供给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平等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身心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到达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提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等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由学校依法录取并经过资格审核获得学籍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供给必要的指导和帮忙。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在校学习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等,由学生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学院
第六十四条: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和监督学院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团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六十六条: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或任命,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校、本学院教职员工大会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性事务。
第六十九条:学院根据需要成立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的院务委员会,对学院工作供给咨询和指导。
第七十条:经学校审核同意,学院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研究所(中心)等机构。
第七十一条: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与学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其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或任命。
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进取争取社会支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汇聚办学资源,增加办学投入。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建设节俭型学校,完善资源使用监控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障财经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十五条:学校实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理解监督。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九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供给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