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案件工作汇报范文模版(9)

2025-09-16

(四)、代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基于被告以往案件的查封又解封,以及了解到的原债权人起诉不能立案等实际情况的考虑,本代理人经请示贵办驻沧州工作人员并与办案法官充分磋商,决定暂不实行诉讼保全。在贵办驻沧州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代理人运用当地的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与债务人的对垒,有效打击其嚣张气焰,迫使其坐到谈判桌上不再叫嚣。但考虑为有利于贵办实现债权的最大化,以同意与其调解为原则进行拉锯战。经过双方几轮的磋商,终于达成共识,即由债务人支付本息合计675万元,最后债务人依据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

二、泊头市自来水公司项目

债务人为泊头市自来水公司,贷款本金是384万元,截止2009年6月20日,利息1335690元,本息合计5175690元。保证人为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律状况:

债务人泊头市自来水公司位于泊头市新华街2号,为全民所有制 企业,主管部门为泊头市建设局,注册资金是61万元,营业范围:自来水加工销售,污水处理,水暖零件销售;该企业年检报表显示企业连年亏损。

保证人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泊头市安顺街48号,注册资本2225.9309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棉纱,坯布、服装家用纺织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仪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和“三来一补”业务。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下滑。

(二)、案件代理过程:

该案于2009年6月1日起诉至法院,并在向债务人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对其财产予以查封。因该公司是泊头市唯一一家自来水供应公司,担负着全市人民的吃水用水以及排水的任务,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也是泊头市政府重点扶持单位,债务人接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即开始寻找当地政府支援,鼓动职工上访闹事,要求对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因债务人特殊的企业性质,以及在当地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地政府领导开始动用各种关系对办案机关施加压力,阻挠对案件的审理。了解这一情况后,代理人利用在当地的特殊社会资源,在贵办驻沧州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直接与债务人谈判,打击债务人的嚣张气焰,最终使债务人于2009年7月24日在开庭审理前,双方达成了(2009)沧民初字第74-1号调解书,调解给付本金利息合计530万元,诉讼费用18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债务人承担。调解协议达成后,泊头市自来水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先行支付了13万元,其余欠款以其名下办公楼一栋由法院予以查封。

一审法院在向保证人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的同时查封了其名下的所有能够查封的房屋、土地及保证人在当地银行的所有银行账户。一审开庭时,法庭组织双方调解但保证人不同意调解,

故未能与其达成调解协议。随后一审判决保证人偿还截至2009年6月21日之前的本息合计5175690元,并由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证人收到一审判决后以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由上诉,该案二审于2010年1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后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庭下调解并于2010年3月9日再次开庭调解,因双方对偿还数额差距甚大且保证人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而调解未果。现二审法院即将作出生效判决,我们将加大对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执行力度。

三、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项目

债务人为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0万元,截至2009年6月21日,利息3494144.25元,保证人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005年9月2日,债务人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还债,2007年5月31日,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泊民破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本笔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

保证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泊头市南仓街461号,注册资本2542.9915万元,法定代表人沙润州,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仪器仪表,汽车加热器及其他汽车附件,泵阀配件,暖房机,各类铸造,原辅材料,包装物,三类机电,制造加工销售经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

(二)、案件代理过程:

该案于2009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因主债务人已破产终结,故直接起诉保证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保证人送达起诉状的同时查封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及在当地银行的所有银行账户,但均未查到现金资产。

案件开庭时,保证人的代理律师试图从法律规定上摆脱其保证责任,但均被我代理律师一一识破,保证人遂通过当地政府关系,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拖延案件的审理,妄图以极低的价格调解解决此事。我代理律师运用自身社会资源,在贵办驻沧州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和办案法官的协调下,与保证人多次调解,打消其不合实际的幻想,使保证人逐渐作出让步,不断提高谈判的价格,但终因差距较大而未能调解解决本案。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由保证人承担借款本金及截至2009年6月21日之前的利息合计8434444.25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即将启动执行程序,评估拍卖保证人被查封的财产,以实现债权。

四、黄骅市化工厂执行项目

债务人为黄骅市化工厂,借款本金500万元,后偿还2万元,本金余额498万元;保证人为黄骅市五一机械厂。1998年4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沧州营业部起诉黄骅市化工厂和黄骅市五一机械厂,诉讼标的498万元。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沧经初字第29号判决书,判决黄骅市化工厂偿还498万元及利息,五一机械厂对其中的398万元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37744元由两被告承担。2000年8月14日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还款协议,以财产抵偿部分欠款。2000年12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沧中执裁字第106号裁定书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中止执行。目前抵债财产原债权银行已处理完毕,现债权余额为3291398元。

(一)、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黄骅市化工厂现已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金城,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黄骅市东兴工业园。该企业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烧碱、液氯、盐酸、氯化石蜡、氯化聚乙烯、纸制品、dsd酸等。该企业年检记录显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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