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警示
对周某某先后收受请托人沈某、张某所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成为本案的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某仅收受了两位请托人的财物,对他们请托的事项并未承诺,此后也无证据证明周某某为请托人提供了帮助,周某某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情节,不应认定为受贿,应认定为受礼,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虽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某有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事实,但他明知请托人在其职权范围内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应认定为受贿。
我们认为本案中,周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虽然收受财物时未做出任何承诺,也无法证明事后他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本质,其行为仍构成受贿。 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从周某某的行为来看,其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明显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行为是与职务紧密相连的,其行为的本质就在于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案中,在明知他人对自己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周某某仍然收受请托人财物,显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主观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非常明显,因此,其收受财物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职务上的廉洁性要求。
二是从请托人的行为来看,沈某、张某对周某某都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即其送财物在于请求周某某为自己谋取利益,对此,周某某在收受财务时是明知的。我们认为,只要收下了这些财物,无论周某某是否明示或暗示会给予帮助,都可以认为已经默许了这些财物的意义,也就是说可以认定为其对请托事项做出了承诺,即承诺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周某某的行为显然已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要件,至于周某某后来是否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并不影响这一认定。
三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行为也是以受贿来认定的。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即: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周某某明知沈某、张某有请托事项仍非法收受
他们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那么从这个案件我们得到了什么样的启示呢?
首先,不可放纵自己的私欲。人都有私欲,但谁都不可放纵自己的私欲,特别是领导干部,当自己的私欲从心中升腾的时候,要用理智的力量进行分辩、抑止,不能让欲望冲昏了头脑,不能让欲望左右自己的行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小事上,都要学会“限制自己”,善于“克制自己”,重视“小事”、留心“小处”,以“蝼蚁之穴,溃堤千里”的忧患之心对待自己的一思一念。 第二、个人交友不可随意。古人云:君子先选择而后交友,而少忧;小人先交友而后选择,则多怨。当自己手中掌握着权力,身份特殊,很容易成为社会人员的交际或公关目标。有人通过老乡、战 友、同事、同窗等种种关系接近领导,以金钱、物品、美色大肆行贿,腐蚀拉拢,进行感情投资。在此情况下,如不保持清醒头脑,不“慎独”,置党纪国法和自己的身份不顾,滥用权,滥办事,就很容易落入陷阱,成为金钱美色的俘虏。
三、注意吃吃喝喝不可随意。吃饭是生活的一部分,和谁吃、在哪吃、怎么吃就有文章了。和家人、亲朋好友吃饭,家常便饭也有滋有味,只有亲情和友情,所以放松。但无原则、无节制、掺杂恩怨、充满功利、充斥低俗的吃喝、所谓的“公关”饭局,只会使资金在满嘴流油中浪费,使关系在推杯换盏中庸俗,使形象在醉态中受损,使“干净”在酒官司中玷污。我们在受到邀请时,要想清楚自己为何被请,吃请完后又该如何,吃了办事,有个政策和原则问题;吃了不办事,你的人品就有问题。
四、注意要把住“每一次”。要慎初,谨慎于事发之前,之所以跌进犯罪的泥坑,往往都是从第一次开始的,第一次开禁,第二次接受,第三次默认,第四次
麻木,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为官者要防止发生“第一次”,凡是党纪国法禁止的,决不越雷池一步,永远不给自己放纵的机会。守不住初字,就极有可能终身悔叹。因此,与其悔之于后,不如慎之于初。
中国共产党90年的发展历史证明,坚持和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获得广大人民拥护和支持的执政基础,是取得前进道路上一个又一个胜利的力量源泉。一代又一代的共产党人,从周恩来到焦裕禄、任长霞、杨善洲等,都把为人民服务当作毕生的追求,即使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也在所不惜,为我们做出了光辉的典范。权力,从本质上讲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实现人民意志的工具,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意味着责任、奉献和使命,职务越高,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