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者所在检察院近年来承办人向检委会作案件汇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三年笔者所在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案件590件805人,这个数字说明该院的承办人大多有过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的经历。近年来汇报中存在最多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重点模糊。反映是汇报过于冗长,没有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实践中有些承办人总是怕遗漏了重要内容,把卷宗能写上的内容全部写上,其实这是没有把握住案件核心,冲淡了汇报主题,不仅汇报的人吃力,听汇报的更是云里雾里。二是内容有缺失。反映在汇报人审查卷宗不够细致遗漏重要事实上。例如:李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在主观占有故意上有较大分歧,而承办人没有注意到,嫌疑人跑厂后未抓获之前,改头换面另外注册一家公司继续经营原厂产品,在送货、供货、收账等环节上用的还是原套人马,像这样有履行能力还不愿偿还的细节很重要,而汇报人因疏忽,影响检委会的决策。三是论理不深入。特别是此罪与彼罪有分歧的案件中,汇报人就事论事,简单地罗列事实和证据的多,紧紧围绕罪名的证明要求和相关争议罪名之间的区分标准阐述道理的少,未能抓住有限的时间有理有据地结合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深入阐明和论证自己的观点。四是观点不明确。反映在汇报人在介绍案件的分歧意见时,忽略或有意回避自己的倾向性观点和理由。特别是科室的分歧意见很大,一定要有自己的主流观点。不能觉得每个分歧意见或者其中一两种都有一定的理由。例如王某玩忽职守案中,科室讨论结果一致认为由检委会讨论决定。这种情况是汇报时没有自己的主流观点。五是层次不清晰。反映在涉及多案犯的案件中,汇报人没有清晰地介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汇报显得杂乱无章,含糊不清,汇报内容主次不清。就会使与会者越听糊涂。而有的汇报人将文字不好说清楚的人物关系,用列表或者图表来代替,往往对汇报工作起到点睛的作用。
二、从报告入手提高汇报材料的质量
(一)会前充分准备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汇报人员在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之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避免会前准备工作不到位,应对案件讨论差等问题的出现。
一是充分熟悉案情。做过公诉人的同志都有过出庭的经历,如果承办人对案件和对涉嫌的罪名了如指掌,不管庭审上出现任何情况,都可以作到处乱不惊,游刃有余,牢牢把握庭上的主动权。汇报虽然不是庭审辩论,但面临众多委员的时候,每个人的思路不同,角度不同,问题的方向自然有所不同。如果临时翻卷或者张口结舌,都会留下不好的印象,一个案件的承办人应该细致到对每个证据每个情节烂熟于胸。二是精心准备。查阅法律,办案人员要仔细查找讨论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准备相关法律资料以备讨论时所需,并从法律视角和公正立场上准确地认定和判断事实,正确把握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形成自己独特的见解并为支撑自己的观点寻找坚实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例如:文某某重婚案件,涉及内容是法院界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即第一次登记婚和第二次事实婚,或第一次事实婚第二次登记婚的情况分别如何处理,承办人事先查阅了1994年的刑事审判参考类似案例,虽然该判例没有被笔者所在院采纳和使用,但这种思路和作法却为检委会作出客观、准确和全面的判断提供了较好的方向和素材。三是征询意见,加强沟通.对某些罪与非罪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或者在情节上把握不了的,办案人员可事先与法院、上级检察院等相关司法部门咨询,并在检委会上详细汇报咨询意见为检委会委员准确作出决策提供参考。例如,一起未成年人盗窃表亲十六万元即遂事后又被追回赃款的案件。该案事实没有问题,但在情节上如何评价,既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能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方面,我们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十六万元是数额特别巨大要判处十年以上。一方面,嫌疑人是未成年,盗窃虽不是刑法严格意义上的近亲属也是其他亲属的范畴。而且财物在事后未造成实际的损失。情节上怎幺认定呢?承办人就此问题承办人咨询了多名法院的法官,法官答复这种情节一般会以缓刑处理,因此促使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时,亦将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基本处理方式一并向检委会汇报。一方面支持了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对案件情节有充分的准备,得到委员们的一致认可。
(二)检委会案件汇报个案的主要类型和汇报的侧重
二是撤案(不诉)案件。该类案件包括:第一类拟作绝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即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6种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多是刑事责任年龄因素,14岁和16岁的不同犯罪界限,以及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提高入罪条件,对于该类汇报材料,重点要体现显着轻微的情节方面,因为不是证据问题,在证据的摘抄方面可以适当从简。第二类是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新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该类案件多是当事人之间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到和解协议的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类犯罪。或亲友、同学、邻里、同事之间的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或未成年、老年犯罪,或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等,对于该类事情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把重心放在情节的介绍上来,证据作简单摘抄,也可以汇报时一笔带过,例如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在现场目击证人证实,嫌疑人用凳子打了被害人头部,其他三名证人及被害人对此情节有不同程度的印证,方向和内容完全一致。被害人的伤情结果是头部有八厘米外伤,经鉴定是外力重物所致,初步鉴定为轻伤,当事人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因此认定证据中有言词证据证实嫌疑人打击,有被害人陈述被伤经过,有伤情鉴定确实为嫌疑人打击的部位受伤,本案证据环环相扣,能形成一个客观、可信的证据体系和证明锁链。这样的汇报既简单又避免照本宣科的枯燥,还可锻炼总结证据能力,委员们听起来清晰、简洁、有力,达到较好的汇报效果。第三类是拟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即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第四类是拟作撤销案件决定和自侦案件。
第5篇:工作汇报之案件情况汇报
案件情况汇报范文
【篇1: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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