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第四条 支付
4.1本合同总价款的所有支付以本合同第10.5条约定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支付条款为准。
4.2若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4.3在甲方银行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银行以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初验、移交、试运行和终验
5.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应用软件为全新、完整的软件,并且保证其应用软件的性能、质量及运行与合同及附件中的所有要求相符。 双方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乙方完成的应用软件进行初验、移交、试运行和终验。
5.2初验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应用软件开发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交书面初验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 ]组织[ ]对应用软件进行初验,乙方须提供必要的配合。如果测试结果符合附件[ ]的初验测试标准,双方将签署初验证书。初验证书应由双方代表签字,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初验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进行更正修改,直至测试结果符合附件[ ]的初验测试标准。初验不合格[ ]日后,经乙方更正修改仍不能达到附件[ ]的初验测试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3移交
乙方在初验合格后[ ]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应用软件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应用软件的软件开发计划及其管理变更日志、需求规格说明书、软件设计文档、软件架构文档、软件系统设计、软件安装前测试方案、测试计划、模块设计、模块组织、模块流程及模块间接口设计等,同时应提交应用软件开发各阶段文件及应用软件全部源代码,并根据附件[ ]的要求进行全部完整、准确的技术文件的移交。
5.4试运行 应用软件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限为[ ]。试运行应表明应用软件的功能和性能符合乙方在本合同附件[ ]中的承诺。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任何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与附件[ ]规定的不符,乙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更正直到其达到附件[ ]中的要求,同时试运行期依据上述修改、更正期间进行相应顺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应用软件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 ]小时内恢复,试运行期将自系统恢复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试运行最长不得超过[ ],超过该期间后仍不能达到附件[ ]的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5终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