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试运行”:在初验合格后与最终验收之间的一段时间内对应用软件进行运行,用来证明应用软件的指标是否达到了附件[ ]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1.11“最终验收”或“终验”:甲方对应用软件按照附件[ ]进行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终验合格证书。
1.12“保修期”: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应用软件的免费修复、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及免费升级,以保证整个工程系统正常运行的时期。
1.13“响应时间”:乙方就甲方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并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的时间。
1.14“一方”:甲方或乙方。
1.15“双方”:甲方和乙方。
1.16“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二条合同标的
2.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 ]工程开发“[ ]工程软件”(即“应用软件”),乙方负责完成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移交、培训及相关其他服务工作,并保证该应用软件满足本合同及附件提出的所有要求。
2.2乙方承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乙方已从系统软件权利人处取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或乙方为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有权许可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并用于应用软件,且该授权长期合法有效并能够满足本项目需要。乙方保证系统软件及软件介质能够满足甲方要求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
2.3乙方向甲方移交应用软件的同时提供完整、准确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中规定的需移交的技术文件清单。
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在向甲方交付应用软件之前,乙方不得自行将应用软件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第三方使用。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含税价):人民币[ ]元整,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该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第10.5条约定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费用总额中。
3.2上述合同总价为确定价格并不可更改。
3.3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1)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开发应用软件的费用。
(2)甲方获得系统软件许可使用的费用。
(3)根据本合同甲方获得应用软件的费用。
(4)乙方应交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5)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培训的费用。
(6)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一切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