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办安全监理计划
第七章、安全监理人员配备计划
第八章、项目监理机构的岗位职责
根据国家颁布的《公路工程监理规范》和省及市关于公路工程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监理部及各级安全人员的职责如下:
总监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检查监督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监督指导考核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工地。
3、总监办及驻地办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驻地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向驻地办、总监办报批。驻地办和总监办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承包人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