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讲稿[2](3)

2025-09-14

各种原材料、混合料和已完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施工自检的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的次数的比例(%)。该监理“抽检频率”仅适于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的次数,而对各种原材料、混合料和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所有规定的检测项目都要百分之百地抽检。 5.1.12 关键工序签认

本条所说的关键工序是指在分项工程中与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实测项目(即在标准中标有△的实测项目)相关的施工工序。对工程完工后无法再进行检验的关键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5.1.13 质量事故处理

本条款是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中建立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的。即“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即本条条文中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因“质量问题”基本上可在合同范围内处理,故列为“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 ;其它两级质量事故则“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区别不同级别的质量事故而主持或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5.1.15 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交工之前随着施工的进展,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3.2.2条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规定,陆续完成对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准备。

5.2 施工安全监理

5.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在开工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结合公路建设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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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重点审查条款所列的8个方面内容,并强调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5.2.2 通过审查施工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促进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强化质量意识,明确责任,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5.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生产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标准,是否违规作业,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上述行为,则应立即制止,并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4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的各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5.2.5 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安全监理台帐是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与否的重要记录和证明。因此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旁站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的安全检查情况、施工安全情况、发现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等详尽记入台帐。

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具体可由安全监理人员统一整理,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5.2.6 如分项、分部工程发生过安全事故,到其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仍未按有关规定把事故现场处理完成,监理工程师可暂不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直至处理完毕。

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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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主要依据,是设计文件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的视为合格,可同意工程开工。

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工程项目所处自然环境的特点,熟悉环境敏感点以及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在巡视、旁站中围绕本条所列的9个方面,随时检查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

5.3.2 对照5.3.1条所列的9项检查内容,如发现施工中有任何一项未做到或布设不合理的情况,视为违反有关环保规定,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如发现不只一项未做到或不合理的,视为情况严重,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4 费用监理

自95年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实施以来,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监理已基本熟悉并取得一些经验,因此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范围、原则,方式及程序等未再编入本规范。

5.4.1 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首先是,已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过检验,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计量证书,且各项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有效。同时符合5.4、5.5安全和环保监理的各项规定,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

5.4.3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目前一些分项、分部工程经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其工程内在的质量合格,但仍有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可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鉴定,确认质量缺陷的部位和程度,经施工单位修整后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协商折减计量与支付,报建设单位批准。 此类折减计量与支付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和掌握。

5.4.4 监理工程师以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单价、金额为基础,以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清单核算为主要依据建立台帐,将计量与支付随时发生的变化登帐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和计量与支付申请、批准的数量和金额相一致。

5.4.5 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及时与其共同计量,并准确记录。对条款中所列及类似情况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现场共同确认计量。

5.4.7 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应包括相关的各项资料与文件,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内,签发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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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进度监理

5.5.1 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主要以进度计划的审批、核查和调整为手段。进度计划审批应满足工期目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将各种损失降到最低。 5.5.2 计划编制

依合同规定按时编报进度计划是施工单位的责任。监理工程师从进度监理出发,有特殊要求时,可以细化或补充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应遵从。总体进度计划网络图时间参数供发生延期或索赔事件时使用。进度计划不能仅有图表,还须有相关保证措施。 5.5.3 计划审批

进度计划审批应以合同文件、工艺周期、工期定额、主要构配件及设备供货期限、气候条件、征地拆迁计划、其它现场实际状况等为依据,审批时限遵从合同文件规定。对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阶段工程进度计划,宜在批准前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5.5.4 计划检查

进度计划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重点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偏差及其产生原因。一方面要敦促施工单位做好进度记录,抽查验证其符合性,另一方面要自己做好记录和评价。

5.6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95年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的“合同管理”章节,本规范改为“合同其他事项管理”,且做出较大调整和修改,其中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等做了删简,增加了工程暂停、工程复工、价格调整和计日工的内容。

5.6.1 工程变更

本条对工程变更的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及工程变更的确定提出原则要求。关于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5.6.4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及可调整的项目给予调价,并将相应的金额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合同价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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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日工属于合同清单内容,一般在合同总价范围内。计日工按合同已确定的单价和费率,以日计月累计形式,通过每月(期)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支付。

5.6.5 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以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为依据。

5.6.8 工程保险;5.6.9 违约处理;5.6.10 争端协调的内容,在95年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基础上,本规范依据施工合同作了删简,并提出原则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工程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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