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条 文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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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 本条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及养护监理,对未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未做规定。
1.0.4 这里所说职责与权限应明确是否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其他事项监理,其变更、调整或处罚的范围和权限应量化。以保证监理机构依法依合同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理。
1.0.5 本条明确增加对安全、环保的监督和管理,是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环保有关文件。鉴于原监理内容和费用未包含这两部分,故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是否包含有关内容和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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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0.1 监理机构设置
凡是应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 3.0.2 监理人员配备
高速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以每年每1千万元工程建安费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机电工程是以每50公里每系统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并规定了调整范围和原则。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配备。
本条中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系监理机构中的岗位职务。工程技术复杂、监理工作难度大时,驻地办可配备驻地、副驻地等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
3.0.3 职责划分
职责划分原则上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进行。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时,其职责是总监办和驻地办的全部职责。当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但不得将本规范明确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或职责授予或转嫁给驻地办。本规范明确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应为驻地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或驻地办的共同职责或权利,应通过授权明确。
3.0.6 阶段划分
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标志着施工准备阶段的结束和施工阶段的开始。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的受理,标志着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施工阶段监理始于监理合同签订,止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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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 准备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是施工监理的重要工作阶段,是事先监理、主动监理,为施工阶段奠定良好基础的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和对施工单位开工前施工准备活动的监理工作内容。本节主要规定了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自身应做的主要工作。 4.1.1 配备试验室设备
监理试验室按不同监理层次分工负责、讲求实效、节约资源的原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试验为主、驻地试验室以现场抽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具体配备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原则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对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驻地试验室应按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
试验是监理工作的最重要手段。监理试验可只包括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钢筋原材及焊接、沥青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基层材料等常规试验项目。对于钢绞线、锚具、防水、伸缩缝、支座等一些特殊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单独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建设单位可以将监理试验全部或部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此时总监办不再履行对其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职责。具体承担形式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4.1.2 熟悉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监理工作的依据,熟悉合同文件是监理人员做好监理工作的基础。尽管监理机构没有审查合同文件的义务,但如发现合同文件中(如设计图纸)有误或各部分文件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4.1.3 施工条件调查
主要是对征地、拆迁情况的调查。按照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建设单位是否能够按时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用地。如发生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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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
4.1.4 监理计划编制
项目监理计划是监理机构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的指导、实施总体监理工作的总计划。监理计划的编制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计划,所属各监理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总监的要求和需要,组织编制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计划。
项目监理计划的编制时间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般应在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及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合同工程开工令下达之前。
在监理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1.5 监理细则编制
二级公路以下、技术不太复杂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编写监理细则。
监理细则应依据已经批准的监理计划进行编制,并与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呼应。监理细则一般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
4.2 监理内容
4.2.1 参加设计交底
在参加设计交底前,总监应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交底会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写会议纪要,监理机构参加交底会的负责人应与其他与会单位代表一起对会议纪要签认。 4.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各施工合同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首先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4.2.3 检查保证体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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