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3)

2025-08-06

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十条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以及各省、国家林业局的资金申请,确定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数额,及时下达预算文件。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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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应对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情况适时抽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存在下列问题的,财政部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其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的20%:

(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两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报送资金申请,或报送的资金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财政部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财政部可用因本办法第十六条原因调减的资金对其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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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由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基建营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3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同时废止。

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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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别是:村(林班、小班)亩,村(林班、小班)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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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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