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系统强化阶段行政与行政诉讼法(i)(7)

2025-09-19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故CD选项错误。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2 题 (ID: 28124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以下何种情况下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选项: A.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考点精析4271 ]

B. 某公安干警在与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联合执法中因误用警械造成某公民身体伤残

C. 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的

D.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

正确答案: ACD 参考解析:

《行政赔偿规定》第33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故AC选项当选。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选项B符合国家赔偿的要件,不当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才予以赔偿。故D选项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3 题 (ID: 32900 ) 2003年5月,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建了一家竹席厂,以本村的竹林为生产材料,随即承包给村民李某和吴某经营。因李某和吴某未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林业局进行干预。县林业局经调查后认为,该竹席厂未依法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林木的砍伐权,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李某和吴某两人停止砍伐,没收生产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李某、吴某两人的违法所得。如李某、吴某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

选项: A. 县林业局

B. 镇政府

C. 市林业局

D. 县政府

正确答案: CD 参考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林业局作为县林业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当然可以作为县林业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故CD选项正确,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4 题 (ID: 32902 ) 李某和吴某在闹市区打架滋事,被某派出所4名民警巡查时发现,并对两人各处以1000元的罚款。但因时间匆忙,并未制定罚款决定书,只签了一个数据。事后,派出所也并未送达处罚决定书。李某和吴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公安局意识到处罚中的失误,马上制作了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向当时在场的人员调取证据,要他们出庭作证对李某和吴某的处罚是合法的。李某和吴某认为被告严重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处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对他们的行政处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李某和吴某尽管没有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B.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

C. 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D. 本案应以派出所的上一级公安局为被告

正确答案: ABC 参考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中,当事人有罚款收据证明派出所罚款行为的存在,故李某和吴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故AC选项正确,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31条明确把现场笔录作为法定证据,其他诉讼法都未作此规定,故B选项正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派出所作出的1000元的罚款决定并没有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只是超过了其幅度。所以应当以派出所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D选项错误,不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5 题 (ID: 37559 ) 为有力打击公交车上的扒窃行为,某民间反扒协会,协助某县某派出所执法。贾某因扒窃被该扒窃组织扭送至该派出所,该派出所以盗窃为由给予贾某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处罚决定书上的落款为派出所与某反扒协会。贾某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 贾某如果列该反扒协会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

B. 贾某如果列该反扒协会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告知其变更被申请人

C. 贾某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D. 贾某在申请复议的同时,应当递交能够证明该处罚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证据材料

正确答案: ACD 参考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故A当选,B不当选。 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法第20条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可见贾某既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形式申请复议。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基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以原告承担为例外。由此可见,贾某申请行政复议,无需证明处罚决定的违法性。故D选项当选。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6 题 (ID: 42677 ) 甲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5 万元,并请求依法保全乙公司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甲公司提供担保后,法院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最终维持某区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0 万元的判决。甲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诉讼期间某区法院在乙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已解除保全措施,乙公司已变卖汽车、转移货款,致判决无法执行。甲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 A.《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解除保全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公司的请求不成立

B. B.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包括依法不应当解除而解除保全措施

C. C.就某区法院的措施是否属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受理赔偿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D. D.甲公司应当先申请确认某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违法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原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赔偿解释》”)第3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故选项A错误,不当选;选项B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整书。此规定所说的赔偿范围是关于赔偿的范围,而并非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法院不能进行调解,C项说法错误,不选。《司法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因此,D项说法正确,应选。故本题答案为选项BD。最新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且其赔偿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司法赔偿解释》第3条第(1)项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故选项B正确。也就是说,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涵盖了违法解除保全措施,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涉及的是民事诉讼中司法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的规定,其赔偿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也就是,该赔偿的最终决定程序是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不存在赔偿诉讼,故选项C中受理赔偿诉讼的法院的表述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赔偿请求人协商的内容限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至于是否属于赔偿范围,这是由国家赔偿法严格限定,不可协商或调解。故从这个意义上,选项C“就某区法院的措施是否属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可以进行调解”的表述有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取消了旧国赔法第20条所规定的“确认程序”。启动司法赔偿程序不再需要经“确认程序”。据此,选项D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修正为选项B。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7 题 (ID: 42908 ) 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

选项: A. 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B. 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C. C.县人民法院

D. D.县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本题答案为选项A。最新解析:根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由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作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本题,县法院一审判有罪,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上述《通知》第2条,应当由县法院和县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本题原答案为A。但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变为只有一个,即县人民法院。因此本题答案为选项C。 查看评论(0)

题目: 第 8 题 (ID: 43083 ) 下列情形下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是: 选项: A. 某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李某认为某贸易公司账目不清,而且在检查中该公司财会人员态度蛮横,李某顿时火冒三丈,要求该公司缴纳5000元罚款 [ 考点精析4037 ]

B. 某区税务局桃园税务所税收人员李某在例行检查中怀疑个体户陈某有漏税嫌疑,决定对其处以400元罚款

C. 某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本区某民营企业排放污水超标,但鉴于该企业负责人陈某态度较好,又是初犯,而且该民营企业是区里的纳税大户、龙头企业,所以仅对其处以1200元罚款,并予以警告

D. 某区公安局学院路派出所民警李某在执勤中发现某高校学生陈某无照驾驶他人机动车携其女友兜风,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50元的罚款

正确答案: D


2024年系统强化阶段行政与行政诉讼法(i)(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XX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投资协议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