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下步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办理拆迁安置工作。到招标办通过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三、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由国土资源局实施)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环节行政审批,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部门递交申请。依法属市国土房管局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申请办理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一)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
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
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征收(转用)土地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由市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供地。其中,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由耕地保护二处主办,需提交材料:
1、新增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1 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原件1 份)
3、征地预办文件(原件1 份)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市以上重点工程和主城区用地5 公顷、其他区县(市)用地7 公顷以上项目附项目可研(申请)报告批复(原件1 份)
5、涉及征(转)收林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1 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1 份) 7、土地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原件1 份)
8、预缴的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划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专用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1 份)
9、土地利用规划图(完整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1 万蓝图)、地形图(高速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及大中型工程1: 2000 蓝图;其它项目报 1:500 蓝图)、拟征地红线图(原件 1 份)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
的审批由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主办,需提交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原件3 份) 2、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份)
3、房地产开发资质(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且事事前约定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复印件3 份)
4、银行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并盖章,证实有无违法、违规的存贷款行为)(复印件3 份)
5、按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的审批 由土地利用处主办:
申报材料包括:
1、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份) 2、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3 份)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3 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含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 1:500-1:1000)(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
5、地籍图(原件1 份)
6、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原件3 份) 集资合作建房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原件1 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
3、
房改部门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原件 1 份/复印件 3 份)
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济适用房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 份)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1 份)
(五)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由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主办,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原件3 份)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3 份)
3、建设项目范围1:500 地形图(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或线型工程可提供1:2000 或1:10000 地形图,2 份)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3 份)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或压覆矿床证明材料
四、拆迁、安臵
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使用权后,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拆迁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可据此组织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