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3)

2025-07-27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还有些证据不能简单地审查其“三性”,而是因为“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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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经法庭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质证和认证。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主要围绕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法庭认为不需要明确划分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阶段的,也可以灵活掌握。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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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归纳本方诉讼意见,以及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最后陈述的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在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当事人一次自由的发言机会,以切实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思想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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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一般情况下不宜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发言。 六、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调解仅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而且调解必须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或者其他方式确认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除了直接起诉事实行为和提起行政赔偿的外)。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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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如果法庭认为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可以在休庭后进一步组织调解。无须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评议,作出判决。 七、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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