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论述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作用。
答:第一,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染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的进行环境管理;第二,便于主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就可以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更加适用;第三,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第四,便于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四、案例分析题
1.自1996年7月初以来,南阳市建筑公司下属的204施工队在原告所在地居民毗邻区为内乡农业银行兴建13层大厦,昼夜不停地施工。自施工以来,搅拌机、打桩机等设备产生的强烈噪音,尤其在夜间,搅得附近居民烦躁不安,心神不宁,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休息,特别是病人和老人,更是难以忍受。施工引起的噪肯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白天尚可忍受,但是,到了夜晚,机械产生的震耳轰鸣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和学生的学习。居民们多次与被告方交涉,均未得到解决。为此,内乡县城关镇菊园住宅开发区81户居民联名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现场检测查明,被告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已达119分贝,属严重超标。 2.另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问题:
(1)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你认为该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答案:(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 本案审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9月26日)(已失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16
现行参照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对案件的处理: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底,内乡县银行在城关镇菊园居民区西侧营建大型建筑,由被告南阳市建筑公司承建施工。自施工以来,搅拌 机、打桩机等设备产生的强烈噪音,尤其在夜间,搅得附近居民烦躁不安,心神不宁,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休息,特别是病人和老人,更是难以忍受。为 此,部分居民到工地与被告进行交涉,但是没有得到任何改善。为此,原告遂于1996年7月8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 方立即停止噪音污染侵害,在每晚9时至凌晨7时的时段内停止施工。
2.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问题:
(1)如果你作为受害者,你怎么办? (2)本案例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3)如何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4)如果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谈谈你的思路。
答案:《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17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一般会涉及到《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有地方法规的还要参照地方法规。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