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防止耕地撂荒。
第四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应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相关配套科学研究工作,鼓励技术和管理制度创新。
项目管理过程涉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