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的审查意见,调整完善项目设计和预算。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审定批准的项目预算,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同时,应将项目设计及预算最终成果及有关批复文件等材料组卷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应按照《吉林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364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规划设计预算安排下达。
第五章 项目实施准备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项目区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确保每宗地界址清楚、权属合法、地类和面积准确,相关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地类认定要以上一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面积以实测为准。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在相关乡(镇)、村公告15天。权属调整方案经征求意见并公告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做权属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制定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分配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报项目申报单位审查,开展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同时应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是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的重要保障,是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考核评价的依据和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时间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总体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说明和编制依据、主要建设任务目标和技术指标、项目实施流程、分年度任务和计划安排、组织部署和实施准备、实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施工部署和主要工程措施,项目实施控制、管理和保障措施。
年度实施方案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进展情况,上一年度工程有关情况,包括完成的工程任务与计划、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项目调整与变更情况、主要经验与存在问题,本年度工程建设任务、进度安排、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和保障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安排,制订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招标工作方案报项目申报单位审批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并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招投标工作一般应在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并全程接受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利用各种媒体开展项目实施宣传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土地整治项目一经批准,应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停止办理土地权利转移、抵押等登记手续。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解决或提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实施设计技术交底,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施工单位完成设备、材料的准备和项目开工前的清场等工作,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开始施工。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负总责。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人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项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建设相关单位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督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监理,提供技术服务。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单位、单项工程验收,定期开展项目内部审计。做好相关工程移交工作,及时做好项目实施阶段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建立项目实施动态巡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等情况。并组织做好相关方案(计划)编报、项目报备和进度申报有关工作。市级人民政府积极协调指导项目建设管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的方式,督促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开展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项目投资增加部分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一)变更包括一般变更和特殊变更两种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变更:项目区的工程位置发生部分变化,且相应工程量和投资基本不变;调整位置的地块面积占项目建设总规模的比例小于10%(含等于,但不得超过100公顷);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等投资结构之间的增减变化不超过批准预算5%(含等于)。其中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的工程量原则上不低于批准工程量;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原则不超过该单项工程批复预算的20%(含等于,但不得超过500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殊变更:调整位置的地块面积占项目建设总规模的比例大于10%,但不得超过50%;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等投资结构之间的增减变化超过批准预算5%。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以中标标段为基本核算单位。 (二)变更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的项目,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特殊变更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提报变更方案,报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申报单位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项目,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报变更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特殊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管理和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涉及拆迁补偿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补偿标准、拨付计划,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支付给农户。经结算后剩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要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程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分部工程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竣工初验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终验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后,做好竣工自查和初验准备工作,并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初验申请。
竣工初验应当提交项目竣工初验申请报告,并附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土地权属报告以及项目竣工图等资料。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报。
项目建设各相关单位,按照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对工程及项目实施全部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结合验收阶段工作,进行验收自查,并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各阶段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核查,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业专家,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内业核查和会审等方式,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初验报告或意见。
项目通过初验后,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编制有关材料,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综合效益,报经省财政厅审查竣工决算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项目终验。
第三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编制项目验收计划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对新增耕地测量核定、抽查主要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进行效益评估。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内业核查和会审等方式,进行项目终验。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申报单位限期组织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要求。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涉及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变更的,要及时开展变更调查,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参建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登记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各环节文件、资料和图件等,立卷归档,分类管理,安排专用场所保管。
勘测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应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项目及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移交及保存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移交管护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切实做好工程后期管护工作。项目移交管护管理办法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与项目接收管护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项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资产移交清单,移交给接收管护单位。
项目涉及权属调整的,应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明晰土地权属和土地权益分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和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报告,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信息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项目建设各相关单位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对重大问题,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上报,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廉政建设、跟踪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制度,采取主管部门负责、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项目实施管理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追效问责。
第三十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监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整改或按规定予以处罚。对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等行为,责成其主管机关督促整改或进行处罚。
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法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项目建设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程施工现场要对项目参建单位名称和法人信息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工作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明确评价工作程序、方法,并积极开展后评价成果的应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配合,协助做好项目后评价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实地调查,并做好项目实施自我评价工作。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防止耕地撂荒。
第四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应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相关配套科学研究工作,鼓励技术和管理制度创新。
项目管理过程涉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