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意见-党政公文(2)

2025-06-26

4、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练,表述准确,符合语法、修辞和逻辑要求。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 5、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6、合理使用文种,使公文的名称符合行文规则,并同公文表达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五)公文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并实行会签制度。

(六)公文文稿送领导签批时,应附公文审批单,注明行文范围、紧急程度、秘密等级、起草部门等。

(七)公文起草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用纸和书写工具。修改和签批时应注意不压、不过装订线。 四、关于公文的校核

为确保公文质量,公文文稿在送领导人审批或签发之前,均须经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党委办公厅(室)应设立专司校核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责成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文校核工作。 (一)公文校核的范围

1、经党委常委会、党委全会、党委工作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意见等文稿;

2、党委办公厅(室)代表党委行文的文稿; 3、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的文稿;

4、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联合代党委、政府行文的文稿; 5、由部门起草,需要以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文稿; 6、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批转或转发同级或下级机关的报告、意见等文稿;

7、属于党委办公厅(室)系统工作,需要以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文稿。 (二)公文校核的内容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确需行文,且符合行文规则;

3、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政策是否注重连续性和相关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4、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通顺、简练,篇章布局、结构是否符合文种要求,是否清楚、严密,文句是否符合语法、逻辑,语气是否得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是否准确、规范、严谨;

5、版式、体式的有关部分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主送、抄送是否准确,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是否得当,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是否已履行会签手续。

(三)公文校核的审批程序

1、党委公文文稿,应由起草部门根据领导意见送公文校核部门,由校核部门(校核人员)校核后送主管校核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审核,然后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下同),由秘书长根据文稿内容确定审签的领导。

2、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含批转件)一般都要由本部门办公厅(室)进行严格的文字把关,需要相关部门会签的要履行会签手续,并附上文稿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简要说明材料,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或加盖印章后送党委办公厅(室)进入审批程序。

3、党委办公厅(室)代党委行文文稿,应由起草部门根据领导意见送公文校核部门,由校核部门(校核人员)校核后送主管校核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审核,然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审签或由秘书长根据文稿内容确定审签的领导。 (四)公文校核的协调

1、公文文稿中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未协调一致时,校核部门应将文稿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负责协调。

2、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校核部门应当书面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办公厅(室)主管领导同意后,协调原起草部门修改或协商共同修改;如文稿已经领导人初审初批,修改后须经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五、关于公文的签发 (一)党委公文的签发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党委公文原则上由书记签发。 1、党委重要公文由书记直接签发。

2、党委常委会议、党委全会通过的公文,如无修改,可以由书记委托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下同)签发。

3、属于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工作的党委公文,由书记原则同意,可以委托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签发;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已有原则意见的,也可以委托秘书长签发。

4、党委办公厅(室)代表党委的行文,由书记授权的秘书长签发。属于全局性重要工作的代行文由书记签发;属于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代行文,由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签发。 (二)党政联合行文的签发

1、党委政府联合以党委文件形式发布的重要公文,由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党委书记签发;

2、属于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工作的联合行文,由书记、政府主要领导原则同意,可以委托政府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党委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签发。

3、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代表党委、政府的联合行文,由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下同)签署意见,党委秘书长签发。全局性重要工作的代行文,由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书记签发;属于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代行文,由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党委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签发。

(三)党委办公厅(室)系统工作公文的签发

属于党委办公厅(室)系统工作的公文,由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六、关于公文版头的发布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一)《中共××××文件》(×发)用于:

1、党委制发的贯彻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决定、意见;

2、党委对一个时期全局性工作作出的安排;

3、党委、政府制发的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4、党委或党委、政府对全局性工作作出的重要决定(包括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决定);

5、印发上级领导同志在本地视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

6、党委或党委、政府批转的党委有关工作部门或政府组成部门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意见、决定等。

(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文)用于: 1、党委或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或上级党委、政府的报告、请示; 2、党委或党委、政府作出的表彰决定; 3、党委对干部的任免;

4、党委或党委、政府建立或调整各种领导小组或临时工作机构;

5、党委或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或党委、政府以及直属单位请示的批复。 (三)《中共××××办公厅(室)文件》(×办) 根据党委授权,用于: 1、党委就某一项重要工作的安排意见; 2、印发党委全会上书记、副书记的讲话;

3、印发需要下发的党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某项重要工作的会议纪要; 4、转发党委工作部门或政府组成部门就有关全局重要工作的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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