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运[1991]40号公布 - 图文(2)

2025-07-23

材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见附录)。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17条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承运人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针、纺织品,衣、袜、鞋、帽;

2.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

3.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41升空铁桶。

4. 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货物与未明定品名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或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托运人确定重量的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零担货物,承运人应进行抽查,抽查后承运人确定重量时超过托运人确定重量(扣除国家规定的衡器公差)时,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过秤费。

第18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承认。

对押运人应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六),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的货车,如该货车不适于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站长指定的车辆。 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货物有腐烂、变质、病伤、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声明,由车长或站长协助适当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和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承运人对押运人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意外伤害时,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第19条 货物运输费用,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托运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当日支付费用。对18点以后承运的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格式二)承运日期戳记下注明“翌”字,其运输费用,可以在次日支付。由于临时发生抢险、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经常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日汇总支付运输费用,其时间在不影响运输费用送交银行的前提下,由站长根据具体情况同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

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第20条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

实行承运前保管的车站,对托运人己全批搬入车站的整车货物,从接收完了时起,负承运前保管责任。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凭以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第四节 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21条 凡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日期全部搬入车站,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车站接收货物时,应对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记及加固材料等进行检查。

托运人托运整车货物,未在承运人指定日期内将货物全部搬入车站,自指定搬入之日起至再次指定搬入之日,或将货物全部搬出车站之日止,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整车货物因车辆容积或载重量的限制,装车后有剩余货物时,托运人应于装车的次日起算,3日内将剩余的货物全部搬出车站或另行托运。逾期末搬出或未另行托运时,对于超过的日数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第22条 货物装车和卸车的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以内由承运人负责;在其他场所,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但罐车运输的货物、冻结易腐货物、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蜜蜂、鱼苗、一件重量超过1吨的放射性同位素,以及用人力装卸带有动力的机械和车辆,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车或卸车。

其他货物由于性质特殊,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并经承运人同意,也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

第23条 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时间,加速货物运输。

车站应同各专用铁路、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备案。协议内容由铁路局规定。托运人、收货人使用他人专用线装卸货车时,应与车站、专用线所有人签定运输协议。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车站应在货车调到前,将调到时间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装卸车作业完了,应将装车完了或卸车完了时间通知车站。

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的货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标准或规定的停留时间标准,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延期使用费。

地方铁路使用铁路车辆时,应按规定支付车辆使用费。

凡存放在装卸场所内的货物,应距离货物线钢轨外侧1.5米以上,并应堆放整齐、稳固。 第24条 承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承运人如无适当货车拨配,在征得托运人同意、保证货物安全、货车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的条件下可以代用。以长大货物车、冷藏车代替其他车辆及改变罐车使用范围时,应经铁道部承认;其他车辆代替棚车时,应经铁路分局承认。

车辆代用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中“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

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精密仪器、展览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货车代替。

第25条 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运货物。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

托运人对承运人拨配的货车要求洗刷消毒,由铁路办理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洗刷消毒费。

第26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装载货物时,都应不断改进装载方法,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或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由于货物包装、防护物重量影响货物净重,或机械装载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可以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货物装载的高度和宽度;除超限货物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整车货物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除补收运费外,并按规定核收违约金。 货物的装载加固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罐车装运的货物应装到空气包底部或规定高度,并由装车单位负责将排油阀关严。

第27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使用铁路货车篷布时,对篷布的完整状态应进行检查,发现篷布破损或腰、边绳短少,应向车站更换。

托运人使用自备篷布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自备篷布××张”。 专用线内装车使用的铁路货车篷布或到达专用线的铁路货车篷布,分别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到车站取送。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按使用张数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到达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的铁路货车篷布,收货人应于货车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的次日起,2日内送回车站。超过规定期间,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28条 装载整车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粮谷挡板、饲养用具、防寒棉被、苫垫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托运人准备,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称和件数,在到站连同货物一并交付收货人。

收货人需要将上述货车装备物品或加固材料向指定的车站回送的,应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次日内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格式八)经到站签证,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货物在换装站需要的加固材料由换装站备制,其费用应填发垫款通知书,通知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由驻国境站的外贸机构代替收货人回送。

托运人自备的集装化用具、爆炸品保险箱符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特定运价范围的,收货人需要向指定的车站回送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

第29条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组织装车或装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集装箱上施封。但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以及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外),可以不施封。

施封的货车集装箱,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使用施封锁、施封环或带号码的封车钳子施封的,应记明施封号码。

施封及拆封的技术要求,应按《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30条 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净,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车门、车窗、端侧板、冷藏车冰箱盖、罐车盖、阀等要关闭妥当。对装过活动物、鲜鱼介类、污秽品等货物的车辆,以及受易腐货物污染的冷藏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必须洗刷消毒的货车,由铁路负责洗刷并按规定或依照卫生(兽医)人员的要求进行消毒,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如收货人有洗刷、消毒设备时,也可由收货人自行洗刷、消毒。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车,未进行清扫或清扫不干净时,车站应通知收货人补扫,如收货人未补扫或仍未清扫干净,车站应以收货人的责任组织人力代为补扫,向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清扫费和货车延期使用费。

第五节 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第31条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了的次日内,用电话或书信,向收货

人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的方法和时间。有条件的车站可采用电报、挂号信、长途电话、登广告等通知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其他通知方法。采用电报等方法或商定的方法通知的,车站应按实际支出向收货人核收催领通知费用。

收货人在到站查询所领取的货物未到时,到站应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货物未到。

货物运抵到站,收货人应及时领取。拒绝领取时,应出具书面说明,自拒领之日起,3日内到站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和发站,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货物满60旧)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

第32条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2日内将货物搬出。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物搬出,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铁路局可以缩短免费暂存期限一天,也可以提高货物暂存费率,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3倍,并均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备案。车站站长可以适当延长货物免费暂存期间。

第33条 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编有记录或发现有事故可疑痕迹,到站必须复查重量或现状。如已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货物时,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第34条 货物在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

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提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如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机关、企业、团体应提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个人应提出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或服务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作证件时,车站应将姓名、工作单位名称、住址及证件号码详细记载在货票丁联上;用证明文件时,应将领取货物的证明文件粘贴在货票丁联上。

第35条 到站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和支付费用后,应将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并交给收货人。 收货人向到站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时间,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迟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应不迟于卸车完毕的次日);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迟于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的次日。

承运人组织卸车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向收货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在实行整车货物承运前保管的车站,货物交付完毕后,如收货人不能在当日将货物全批搬出车站时:对其剩余部分,按重量和件数承运的货物,可按件点交车站负责保管;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可向车站声明。

在车站公共场所内卸车的整车蔬菜、瓜果、牲畜、散堆装货物,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应将货物的防护、衬垫物和从货位清扫出的残留物全部搬出。如未搬出和未清扫货位时,应按规定支付货位清扫费。交付货物时,由铁路负责装汽、马车的,不核收货位清扫费。

第六节 货物运到期限

第36条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

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

(1)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2)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

(3)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4)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5)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第37条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承运人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的违约金: 逾期总日数 违约金 运到期限 3日 4日 5日 6日 7日 8日 9日 10日

货物运到期限在11日以上,发一运到逾期时,按下表规定计算违约金: 逾期总日数占运到期限天数 不超过1/10时 超过1/10,但不超过3/10时 超过3/10,但不超过5/10时 违约金 为运费的5% 为运费的10% 为运费的15% 6日以上 1日 2日 3日 4日 5日 15% 10% 10% 10% 10% 10% 10% 5% 20% 15% 15% 15% 10% 10% 10% 10% 20% 20% 15% 15% 15% 15% 10% 20% 20% 15% 15% 15% 20% 2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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