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修改建议)(2)

2025-08-03

第四章 流转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林权变更登记工作;未经依法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三)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四)依照本条例规定,有关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流转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受

理机关应派员对流转的森林资源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属实的,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对森林资源流转无异议的,应当在

一个月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流转森林资源并依法办理了林权变更登记的,其流转继续有效;尚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流转双方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非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是确定森林资源拍卖、招标保留价和流转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森林资源拍卖、招标的最低保留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九十;确需低于评估价值百分之九十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调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

从事森林资源调查和资产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森林资源实物调查和价值评估。

第二十四条 林地在流转期间,因国家公共事业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林权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发生森林资源流转争议的,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方法进行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流转争议,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

因承包经营发生森林资源流转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且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森林或者林木。

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及更新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7

办理,采伐量纳入所在地的县(市、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七条 鼓励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林业补助、财政贴息等财政政策的带动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森林保险补贴等政策,协调配合金融机构化解林权融资风险。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加大林业发展有效信贷投入,拓展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森林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指导、法律咨询、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其流转行为无效,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林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森林资源调查和资产评估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评估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

8

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建议人:刘畈有

联系单位:武穴市林业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15997323904

电子邮箱:fanyouliu@163.com

9


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修改建议)(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植物生理学全课程讲义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