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文书式样
使用说明
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4.本笔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 5.本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
6.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对于被询问(调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7.询问(调查)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被询问(调查)人在改动处押印。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的,应当注明。最后,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调查)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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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文书式样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检通一?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 等人,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
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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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文书式样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 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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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文书式样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检通二?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
定,现派 等 人,前往你处对 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
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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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文书式样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二”。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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