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组织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

2025-08-12

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③规定提名酝酿协商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主席团提名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名额,即实行等额提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该项全部候选人交代表酝酿讨论,经过酝酿讨论后候选人人数仍然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的,应进行预选,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选举办法确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此外,还要规定被提名者不愿接受提名和代表坚持提名的处理办法。④规定如何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和候选人当选。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有两条标准。一是参加投票的代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这是个“绝对半数”,不是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二是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确认代表投出的选票是否有效也有两条标准。一是每张选票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二是选票上所画符号表达不清楚或无法辨认的为废票。如无法辨认是赞成还是反对的、有的划圈有的划勾(赞成)且超过应选人数的。确认候选人当选有三条标准。一是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获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以得票多的当选。二是如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

选人重新投票。重新投票就用原来的选票,在得票相等的候选人的姓名上方填写代表意见,最后以得票多的当选。三是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应在其他没有当选的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候选人,另行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仍然不足应选人数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作暂缺处理。⑤规定代表如何填写选票。⑥规定总监票人、监票人的设置。⑦规定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⑧规定选举办法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6、起草关于议案问题的说明和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议案问题的说明主要包括议案提出的程序和处理办法。议案提出的主体是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和镇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议案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以及代表个人或司法诉讼问题,不宜作为议案或建议提出。议案提出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考虑到最后一次主席团会议要报告议案处理结果,议案截止时间一般为最后一次主席团会议之前。

7、起草表决议案办法草案。表决议案办法指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采取的表决方式。现在有的地方实行电子表决,我们通常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除外)。

8、起草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截止时间一般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主席团会议之前。建议安排在主

席团第三次会议之前。

9、起草大会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主要包括提出对各项报告是否通过的意见,并对重要报告提出要求,作出强调。 以上文件材料起草后,要迅速交有关领导审阅确定,再付印。材料印刷一般用A4纸,双面印刷,灌胶装订,不用订书针装订。主持词要提前送到主持人手中。 (三)其它需要准备的材料、证件等。

1、拟定材料分发方案。大会期间,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很多,有草案也有通过后的正式文件;材料分发范围也不一样,有的只发代表不发列席人员,有的既发代表又发列席人员;分发材料的时间也不一致,没有通过的会议材料不能提前发下去,只能按会议议程将材料提前发下去,不能将所有材料一袋子甩给与会人员,这一点要规范。因此,制定一份详尽的材料分发方案,对指导会议的材料分发是很有必要的。 2、做好大会选举的几项准备工作。包括设计发出收回选票报告单、选举结果报告单、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选票印制等。

3、常规材料及证件制作。包括大会文件袋、出席证、列席证、工作证、主席团证;议案纸、建议纸及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注意事项;会议指南、会议须知、作息时间;主席台座次,代表和列席人员座次等。

4、做好大会的宣传工作。要拟定宣传标语、制定宣传报道

方案,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开好乡镇人代会,必须精心组织,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一)组织代表和列席人员报到。 (二)召开各代表团带队人会议。 (三)召开大会预备会议。 (四)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五)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六)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七)代表团讨论审议各项报告及有关草案的会议。 (八)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九)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十)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十一)会议期间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启动罢免、辞职、质询程序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罢免的法律程序,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

主席团印发会议。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辞职的法律程序,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对于在会议期间调离的由人代会选举的领导干部,要在下次人代会期间通过接受辞职的决定。换届会议即第一次会议上则不需要,没有经过选举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了质询、询问的法律程序,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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