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24]176号

2025-07-30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7]176号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 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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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作委托

第七条 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工程监理优先采用大标段,标段长度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发挥规模效益。监理标段可以划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 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第十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的,建设单位宜选择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和协调责任。

第十一条 采用新技术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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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式组建监理联合体。联合体外方主要负责重大技术问题咨询、关键工程监理和中方监理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回避制度。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也不得与其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必须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监理酬金和违约责任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严禁以串通、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在建设单位的组织和协调下,做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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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并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稳定的核心技术骨干队伍,对监理人员开展经常性培训,组织监理人员参加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鼓励监理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监理企业的整体监理水平。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熟悉铁路建设程序和规程规范,熟悉铁路监理业务,积极参加监理专业培训,学习铁路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铁路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连续三年未参加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的监理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铁路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严格履行监理人员的义务,按规范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担监理工作期间,不得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有保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得承揽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严禁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或推荐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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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现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具体实施监理业务的的现场工作机构,监理单位必须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

第二十五条 总体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标段工作和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在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总体监理办公室,并配备满足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能够完成项目监理管理和协调工作的监理人员。

总体监理办公室在建设单位代表指导下、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其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接受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有5年以上铁路监理工作经验;

3.在本监理单位服务2年以上、合同终止期不早于所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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