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粉盈案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

2025-06-28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 负责人:于建军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粉盈腰部损伤(活动度丧失10%评定为十级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若有因果关系,请鉴定参与度比例。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粉盈诉被告刘浩、陈德珍及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6)鲁0211民初888号】业经贵院受理。申请人认为,原告陈粉盈因2015年9月9日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3、重度骨质疏松、阵发性心房颤动。申请人认为:重度骨质疏松是一种慢性、陈旧性疾病,并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且原告提交的2014年门诊病历显示,陈粉盈早已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故申请人认为原告损伤与本次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陈粉盈肢体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若有因果关系,请鉴定参与度比例。并要求派人参加全部鉴定过程。

此致 黄岛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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