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效力及于从权利,36A。
如,需用地设定抵押,从属与需用地的邻地利用权,得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第2-3节 ,二 4、孳息 题目
1、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 2、法定孳息与约定孳息
3、孳息与抵押权产生的时间之关系 第2-3节 ,二 4、孳息
第2-3节 ,二
5、抵押物灭失得受的替代物 1)物上代位性
(1)物上代位性 ,而无须追及原物 ,51A,58A,80a 2)代替物 种类:
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2-3节
三、抵押权的次序 举例 题目
1、抵押权次序的意义与确定的规则 第2-3节 ,三
(一)抵押权次序的意义与确定的规则
1、抵押权的顺序 的定义: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2、确定规则:注意与登记的关系 第2-3节 ,三,(一) 2、确定规则
(1)设定抵押的书面在先,登记在后,以登记为准,61a
(2)设定抵押的书面载明了设定抵押权的次序的,次序在后的比次序在先的应无从先行完成登记;44A
(3)登记生效、对抗之不同抵押权之次序,54A
(54A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矛盾——因为,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次序 ,76a(与54A的矛盾)
(5)混同(抵押权与所有权归属同一人)对抗次抵押权人之次序效力 ,77a (6)债权届期顺序与抵押权顺序 。78a 第2-3节 ,三,
(二)抵押权次序的让与、抛弃、变更 (略)
第2-3节
四、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权利的基础:因不转移占有而享有用益价值 2、抵押人得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权利 现行法依据:35A,51a,54A,76-78a 3、得设定用益物权
(1)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先出租后抵押;先抵押后出租 (2)现行法依据 :48A,65-66a 第2-3节 ,四
4、抵押物所有权的让与
(1)理由:来自抵押人对抵押物(所有物)的处分权能 (2)现行法的不同规定: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之115 A(转让抵押物须经债权人同意) 《担保法》49A(通知与告知义务), 担保法司法解释67a(不以无效评价) 第2-3节 ,
五、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权 举例
问题
抵押权的让与及供做担保 第2-3节,五, (一) 1、抵押权的让与及供做担保
(1)抵押权与主债权的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能单独让与; (2)抵押权供做担保。关于债权质: 债权连同抵押权一起作为债权质,为其他债权担保 。(参图示)
2、抵押权的抛弃
(1)相对抛弃:抵押权人为抵押人的无特定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抛弃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2)绝对抛弃:抵押权人为消灭抵押权的意思放弃其抵押权。 须涂销抵押登记才生效。 债权质法律关系 (图示) DING’S
第2-3节,五,
(二)抵押权的保全 举例: 问题:
1、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
2、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回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3、提前履行请求权 第2-3节,五, (二)
1、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
(1)定义:抵押人的行为足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得请求停止其行为。 (2)法律条文(51A-1P) (3)理解要点
〖1〗是否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实不问 〖2〗须为抵押人的行为
(不问是否有过错,无论作为与不作为) 〖3〗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
〖4〗抵押权人在行使本防止权而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2-3节,五, (二)
2、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回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1)定义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回复原状或请求与减少价额相当的担保。 (2)现行法条文:(51A-1P ) (3)理解要点
〖1〗抵押权人对回复价值与提供担保的选择权 〖2〗须为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
〖3〗对于非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只能在得受赔偿的限度内请求提供担保 第2-3节,五, (二)
3、提前履行请求权 :70a
第七十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2-3节
六、抵押权的实行
1、概念:~,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期而未获得清偿时,处分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的行为
2、现行法的规定 :
(1)《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之(二) (2)《担保法》 :53A 3、要件:
(1)抵押权存在;
(2)债权届期,未获得清偿。 第2-3节,六
4、抵押权实现的方法(1):拍卖 1)拍卖的公平性 2)拍卖的途径:
(1)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委托拍卖企业拍卖 3)现行做法(拍卖)的弊病
关于53A”协议”的讨论
4)拍卖的标的物范围 :抵押物、从物、从权利、天然孳息 5)卖得价金的处理 :74a,53A-2P
第2-3节,六
5、抵押权实现的方法(2):折价 举例: 问题:
1、什么是抵押物折价? 2、抵押物折价的要件?
3、流抵押契约的效力如何? 第2-3节,六,5 1) 抵押物折价:
~,指,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2) 抵押物折价的要件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合同
(2)债权届期,才能订立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合同,否则属于流抵押 (3)必须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 (4)现行法依据(57a-2P)
? 流抵押的禁止 (57a-1p)
(1)流抵押(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期前抵押物抵偿条款、流质契约),指在设定抵押时,或于债权届期前,约定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条款。 (2)禁止流抵押的理由:
〖1〗抵押权之价值权本质;
〖2〗防止滥用抵押权人的经济优势,令抵押人处于不利地位,屈于流抵押。 第2-3节,六
6、抵押权实现的方法(3):变卖
(1)变卖,拍卖或订立契约以外的方法,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2)变卖的种类 :
〖1〗授权抵押人寻找买主; 〖2〗抵押权人标售 (3)前提:须订立契约 (4)现行法依据:53A 第2-4节 抵押权的消灭 一、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1、基于抵押权从属性的消灭——主债权消灭 2、基于抵押权标的的灭失而消灭。 (1)但书,有代位物,成立物上代位 (2)无代位物,抵押权消灭。 3、基于抵押权的实行的消灭
二、相关现行法的规定 52A,80a
第2-5节 特别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 举例:
问题:
1、共同抵押的定义、特点 2、现行法依据
3、共同抵押的设定和效力 4、分担主义与代位求偿主义 第2-5节,一
1、共同抵押的定义和特点
(1)~,总括抵押、聚合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
(2)特点
第2-5节,一,1 (2)共同抵押的特点 第2-5节,一
2、共同抵押的现行法依据
50a,34A
第2-5节,一
3、共同抵押的设定和效力 (1)设定
〖1〗订立合同,登记
〖2〗抵押物可为债务人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也可为同一抵押人所有; 可为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 〖3〗所担保的债权为同一债权 第2-5节,一,3 (2)效力
〖1〗当事人有特约,明确各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的,各自承担担保责任;
〖2〗没有限定各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的,每一抵押物的价值均担保全部债权 共同抵押的效力(例解)
◎分担主义:分别主义,即将抵押权人的债权分割,由数个抵押物分担的规则。
◎代为求偿主义:异时分配主义,后次序的抵押权人E得代共同抵押权人D之位,就共同抵押权人D于其他抵押物上B 或 C得优先受偿的金额,行使其抵押权。
第2-5节, 二、财团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