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高职高专学校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的通

2025-10-01

关于在高职高专学校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

级考试(MHK)的通知

发布者:刘亚蓓 时间:2012-02-06

新教双办〔2012〕4号

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新教双〔2010〕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积极稳妥地在高职高专学校(含本科院校专科部学生)推进和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以下简称民族汉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2年起,母语非汉语的高职高专学校(含本科院校专科部学生)少数民族学生(2012年应届毕业生除外)参加民族汉考,不再参加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2013年,我区针对少数民族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将全面停考。

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民族汉考工作。要做好考试动员,加强考试宣传,正确引导,采取有效的宣传形式,全面、准确地向广大学生和教师宣传招生政策、规定、程序和办法,做到人人皆知。

三、各有关高等院校要调整课程计划,加强考试辅导,为参加考试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让考生了解考试要求、题型结构。

四、各有关高等院校要加强考试管理,做好考务和监考人员的培训,严格考风考纪,精心组织实施考试。要积极克服困难,配齐配好考试硬件设备,确保民族汉考的顺利实施。

五、考试结果以报告分数、标注证书级别的形式呈现。各有关高等院校参照《暂行办法》精神,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本校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学生的相应政策,制定科学的学生毕业、预科生入系学习标准,做好民族汉考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的有序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六、2012年12月以前,高职高专学生已获得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合

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应给予认可。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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