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6-24

关于印发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6〕53号)要求,市公安局、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安全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活动,是量化考核银行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全面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评估机构组建和评估方案制定工作,切实做到评估工作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责任落实。

二、认真学习,抓好培训,确保安全评估整体质量

各级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学习传达活动,通过举办参评人员、银行保卫干部、银行员工等各类培训班,深入学习与安全评估工作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了解安全评估的内容和要求,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做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评估标准,统一评估程序,确保评估工作的整体质量。

三、严格纪律,加强管理,客观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状况 安全评估活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工作,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不仅直接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切身利益,而且会印象安全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严格对评估人员的管理与教育,防止

发生各种违纪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认真整改安全隐患,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运营 安全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治安隐患,提出整改建议。被评估单位对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抓好整改,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依法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促进各项防范措施和工作制度的落实,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运营。

全市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和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转发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有效地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公安局、银监局联合制定《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为指导,以《评估办法》为依据,以《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为标准,以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为目的,按

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职能监管业务分工,通过量化指标,全面客观地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综合防范能力,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及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各项金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金融安全。

二、评估内容及标准

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1.营业场所安全;2.金库安全;3.运钞安全;4.自助机具、自助银行防范能力;5.内部消防安全;6.计算机安全;7.案件防范能力;8.枪支弹药管理安全;9.其他。

三、安全评估方法

安全评估实行量化管理,根据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累积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累积得分在95分至85分(含)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积得分低于85分的,列为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积得分低于80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其中:支行及金融机构的安全等级以其下属机构总分值的平均数值计算;分行及金融机构的安全等级以其下属支行级机构总分值的平均数值计算;不设支行的分行及金融机构的安全等级以其下属机构总分值的平均数值计算。

安全评估的基本方法是:1.询问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安全评估事项作出说明;2.查阅、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3.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4.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落实情况;5.实地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

的设置和运行情况;6.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办法。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加强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联合成立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副局长任组长,监管局监管副巡视员副组长,市公安局内保、消防、网监、经侦部门和银监局保卫、内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安全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内保支队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搞好银行分行及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各区、市、县公安机关内保部门负责协调本局消防、科技、经侦部门,会同银监管理部门搞好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各级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五、方法步骤

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安全评估共分四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

从2011年11月至12月底,市及各区市县公安机关会同银监部门,完成本级评估组织建立、评估方案的制定,同时认真组织好《评估办法》的宣传、教育、培训。期间,要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及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以及《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等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了解安全评估的内容和要求,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做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评估

标准、统一评估程序,确保评估工作的整体质量。

(二)自查自纠阶段

2011年1月至3月底,各金融机构由保卫部门牵头,依照《安全评估》的内容、标准,对本单位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检查中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抓好整改,落实相关措施。

(三)检查评估阶段

2011年4月至2011年10月底,各级安全评估小组对金融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人员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安全评估记分表》。评估完毕,应当将《安全评估记分表》交被评估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字,对评估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当在《安全评估记分表》上注明。

安全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治安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属于银监局管理范围的,由银监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属于内保部门管辖范围的,由内保主管部门按照《内保条例》的要求和程序督促整改;属于消防部门管辖范围的,由消防主管部门按照消防管理要求督促整改;属于网监管理范围的,由网监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备查。

(四)总结整改阶段

2007年11月及12月底,各级安全评估小组对评估结果形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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