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资质由市、省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报建设部变更;二、三级资质由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变更;四级、暂定资质由市主管部门变更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二)行政许可权限
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其中: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开发企业所在设区市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审批、发证;济南、青岛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设区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备案。
在省工商局注册,注册地在济南、青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直接向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三)行政许可程序
当事人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受理后转承办处室;承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做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要求或经补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后20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五)补正时限
凡经过审查,达不到许可条件,需要补充申报材料的,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之内报齐,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