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3)晋升三级资质的,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三级资质的,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如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升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等书面证明。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证明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三级资质的,上1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7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三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7年10月-2008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
3)晋升三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三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如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三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等书面证明。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3人,其中:建筑、结构类2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7人,其中:建筑、结构类5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现在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的,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参考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四)四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四级资质计算满1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和市开发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核定四级资质的,以市开发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2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计算时间即为2006年8月-2008年7月;延续四级资质的,计算时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计算时间即为2006年10月-2008年9月。
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3)核定四级资质的,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四级资质的,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
4、已竣工建筑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证明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核定四级资质的,上1年以市开发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7年8月-2008年7月;延续四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7年10月-2008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
3)核定四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四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2人,其中:建筑、结构类2人;中级职称6人,其中:建筑、结构类4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的,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参考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五)暂定资质(省属企业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8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3人,其中:建筑、结构类2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7人,其中:建筑、结构类5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取得暂定资质证书后,按要求参加培训)。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取得方式必须为出让。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必须在3万平方米以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可提供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
(六)暂定资质(市属企业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2人,其中:建筑、结构类2人;中级职称6人,其中:建筑、结构类4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取得暂定资质证书后,按要求参加培训)。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取得方式必须为出让。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必须在3万平方米以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可提供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新设立公司申报材料(省直和市直企业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