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采购合同
采 购 合 同
框 架 协 议
需方:深圳市万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和平社区创锋数码科技园C1栋四楼
供方:珠海市京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住所地: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深圳宝安区福永 签约时间:
合同目录
1. 2. 3. 4. 5.
定义
采购合同组成 标的 价格条款 订单
6. 7. 8. 9.
交货 检验及收货 付款 培训和服务
10. 包装 11. 品质条款 12. 陈述与保证条款 13. 合同解除 14. 不可抗力 15. 违约责任 16. 法律适用 17. 纠纷解决 18. 合同期限
采购合同框架协议
本《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由深圳市万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和珠海市京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于深圳订立生效。需方依据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向供方采购产品和服务,供方同意按照本合同向需方提供该产品和服务。本协议由供、需双方于深圳订立生效。
1. 定义
1.1采购合同:是指包括本合同以及依据本合同所签订生效的订单、合同附件
和补充规定,以及双方不时签署或确认的工程、计划、规格变更通知等在内的全部书面文件。
1.2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1.3产品:指在生效采购合同、及订单、报价单或双方签署的规格,质量,维修条款/协议中所列的由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和/或服务,在本合同中,产品和服务统称为产品。
1.4服务:指生效采购合同、及订单、报价单等相关协议中所列的服务。 1.5订单:指需方发给供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条款、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正式订货通知,是授权供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文件。 1.6生效订单:指经供方依照双方约定或需方要求的方式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确认后的订单。
2.采购合同组成及效力
依据本框架协议所制定的质量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生效订单及补充合同、相关修订书等与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本采购合同框架协议与其他特定的附件的内容相冲突时,以附件的内容为准。
3.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为供方依据相应规定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和/或服务。合同期内供方应按合同的要求提供订单中的产品和/或服务。
4.价格条款
4.1供方按照书面约定的价格向需方提供产品和服务。
4.2竞争性定价:在相同的时期及类似的合同条款下,如果供方以更低的价格向用量不大于需方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供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需方。 4.3报价:供方保证以最优惠价格向需方报价。在供货数量发生较大增长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重新调整产品的价格。。
5.订单
5.1订单确认:供方应自收到需方订单之日起二个日内,对订单进行书面确认(传真件有效,且如无其他约定,供方的确认应该由供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
方印章)。经供方正式确认生效的订单的各项内容如:价格、交货时间、数量、交货地点、付款条件等,供需方须全面履行。
5.2如供方不能接受需方订单或对需方订单有异议,则应自收到需方订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需方不接受情况或提出异议。
5.3如供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对需方订单进行书面确认或通知而直接交货的,需方有权选择拒收或按需方订单条件接收货物。
5.4订单交货期:除非需方书面要求或同意,供方的交货时间不得提前,否则视为不按时交货。
5.5订单的变更与终止:由于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需方对产品需求发生变化,经供需双方协商后,需方有权变更或终止生效订单。
6.交货
6.1交货服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交货是指由供方或供方委托的人员或机构将产品交到生效合同/订单中规定的交货地点,与需方或需方书面指定的收货人办理交货手续,并同时提供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及卸货等费用)。需方可以更改生效订单中的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和收货人,但应当事先于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供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订单进行相应修改。
6.2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于交货前通知需方有关交货的详细信息。
6.3供方必须满足经供方确认的生效订单中交货期的要求,按时交货。当需方要求提前交货时,供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努力满足交货要求,若实在无法满足,应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告知最早的交货时间和数量。
6.4供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期交货的,应将该情况、原因及更改后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立即书面通知需方;对于因供方原因造成的不能或者延期交货,需方有权:
(1) 要求供方采用快递方式交付产品,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2) 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支付产品延期交付部分价值0.5%
的违约金;
(3) 不能交付产品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4) 要求供方赔偿因违约而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 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6.5备品:供方在交货时需提供相应的备品,备品率为2%。
6.6备货:供方为保证满足需方的需求,应保持适量的安全库存,具体数量由
双方协商确定。
7.收货及检验
7.1供需双方应按约定交货方式进行交货;交货方式发生变化时按照双方不时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或经双方确认生效的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方式执行。 7.2需方应于供方产品送达约定地点后在双方于相关订单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清点订单产品,核对产品名称、数量、产品条码、包装等,办理收货确认手续。
7.3需方在送货单上签收前产品所有权由供方保留,并且产品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供方承担。收货确认后产品所有权由需方享有,产品发生的灭失和毁损的风险由需方承担,但所有权和风险责任转移并不免除供方对由于其自身原因或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故障、损坏或灭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7.4需方书面指定的收货人只负责办理收货手续,供方提供的产品的品质检验,以需方对用户安装验收后为准。
7.5需方按发票付款和开出入库单并不意味着对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而是表明产品或服务进入了用户对其进行检验、测试的阶段。如果产品达不到需方与用户签订的EMC协议规定的节电率,需方有权:退回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并要求退款和赔偿需方支付的检验、测试、安装、运输等费用。
8.付款
8.1结算方式:供、需双方以人民币结算,并开具17%增值税发票。
8.2结算步骤:在采购订单签订以后2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订单总额30 %的预付款,供方交货前需方支付订单总额 40% 的货款。产品经需方安装调试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9.培训和服务
9.1培训:供方承诺对需方的相关人员免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支持,为需方合同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直至需方人员掌握相应技术为止,协助需方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9.2保修期:供方应按照双方对保修期的约定对合同产品和/服务提供相应服务支持,产品的保修期为36个月,(以单批产品的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计起)。 9.3保修期后的服务:保修期满后,供方应提供保修期后的服务或指定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