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茶水放在工作台或设备附近; (二)在机电设备上覆盖杂物;
(三)在机电设备附近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四)在设备机房、收费亭内吸烟、吃食品;
(五)随意拨插各类插头或将非收费系统设备接到收费系统专用插座上; (六)擅自关闭或重启车道收费设备; (七)擅自挪动、拆装、调试各类设备; (八)更改设备配置参数;
(九)将专用的机电设备改作其它用途;
(十)在计重秤台上从事养护作业、电焊或其它施工。
第五十二条 路网所有收费计算机、服务器内联网收费应用软件的安装由联网部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收费应用软件的管理,确保系统的绝对安全,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收费应用软件;
(二)使用黑客或破解工具对收费系统软件进行解密; (三)擅自在收费系统计算机上安装、删除或复制软件; (四)向他人泄露软件源代码和操作密码; (五)擅自更改收费软件有关设置参数。
第五十三条 联网部、各路段中心和收费站应定期做好收费数据的备份工作。重要数据应实行异地备份并将资料妥善保存。
第五十四条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联网收费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拷贝数据和报表时应通过光盘刻录,不得使用U盘或移动硬盘等其它介质,严防病毒入侵。
第五十五条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周期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维修工作,并如实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和记录的具体要求由各单位根据管理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十六条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在收费广场、光(电)缆管道路由附近施工前,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损坏光(电)缆和机电设备。
第五十七条 当设备机房和收费亭室温超过26摄氏度,应使用空调降温,遇高温或雷雨天气应加大巡查密度,防止高温和水浸。
第五十八条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除在各收费站配备固定的发电机组外,应配备移动式发电机,确保电力供应。
第五十九条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至少应配备2套便携收费机(收费站多、流量大的路段酌情增加)。便携收费机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便携收费机应由专人进行保管、使用和维护,并及时对应用软件和费率进行升级。
(二)当收费站车流量突增、收费系统故障等情况发生影响车道畅通时,收费站可向路段中心申请启用便携收费机。启用和停用便携收费机时,各路段中心应及时向联网部报告。
(三)各收费站应加强对便携收费机使用的监管,做好收费数据的核对和上传工作,对异常情况及时安排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便携收费机,严禁破坏数据,严禁截留、挪用便携收费机收取的通行费。
第六十条 通信主干网维护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联网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通信主干网的维护管理工作,经管委会同意后可将具体的日常巡查、维护和抢修工作委托给具备专业资质的维护单位。
(二)联网部每月应组织对主干网进行一次巡查,并对通讯系统硬件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测,积极做好预防性维护。
(三)通信主干网出现严重故障时,联网部应向各联网单位发布故障公告,说明故障情况,维护人员必须于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八个小时内完成修复。如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向各联网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四)通信主干网途经的路段单位应协助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对可能造成破坏的行为及时制止,共同保障主干网的正常运行。
第九章 安全应急处置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制定和完善各类收费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有效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十二条 收费亭的安全管理应做到:
(一)收费亭安装有监控、报警和消防等安全设施。
(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收费设施使用、保养、操作规范,不得违规操作。
(三)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收费亭。 (四)收费亭内通信等安全设备必须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确保通信畅通。 (五)收费员在亭内收费时必须关门作业,人员离开时应将门窗锁闭。所有装有收费设备的收费亭夜间必须开灯。
第六十三条 收费广场的安全管理应做到:
(一)收费广场必须安装监控、照明设施,收费设施设置合理,各类交通诱导标志应规范设置、显示准确。夜间广场(车道)照明应能满足安全行车、收费操作和录像监控的需要。
(二)遇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及时开启车道雾灯,当路面出现结冰、积雪、积水、交通事故等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广场行车安全。
(三)当班收费人员应关注收费亭广场周边情况,遇有闲杂人员应及时劝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监控室。
(四)亭外作业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身着反光背心,注意避让过往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特别是ETC车道)。
第六十四条 监控室安全管理应做到:
(一)监控室要安装防盗门窗、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配备消防设备,确保无安全隐患。
(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监控设施使用、保养、操作规范,不得违规操作。 (三)监控室应安排24小时人员值班,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六十五条 票证(卡管)室安全管理应做到:
(一)票证(卡管)室要安装防盗门窗、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配备消防设备,保持适当通风,做到防火、防盗、防鼠、防蛀、防霉、防丢失。
(二)票证(卡管)室内必须配置专柜,将票据、IC卡和帐表分类入柜存放,现金必须保存于保险柜中。所有柜门必须处于常锁状态,钥匙由专人保管。
(三)票证(卡管)室应安排24小时人员值班,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四)使用了投包机、现金传输设备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确保现金安全。
第六十六条 应急处置预案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下列情况造成车辆严重堵塞或收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应启动收费应急预案:
1、因恶劣天气、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造成车辆在收费道口大量堵塞的。 2、因收费设备故障,造成收费系统无法进行正常收发卡、收费操作的。 3、因突发重大社会治安事件,造成车辆大量堵塞或收费工作受到安全威胁的。
(二)收费站应在每次系统升级后,应及时将新的费率表打印留存并印发到每个收费车道,以备应急收费时使用。
(三)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各岗位人员应做好事件全过程资料的获取和保存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四)因恶劣天气、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车辆在收费道口大量堵塞时,按以下措施执行:
1、各级管理部门收到可能会引起车辆堵塞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收费站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2、收费站应及时增配现场工作人员,开启所有道口。
3、道口开足后,车辆仍严重滞留的,收费站应联系管段路政、交警部门协助维护收费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分流。
4、路段中心应及时将情况向省客服中心报告,省客服中心向社会发布路况信息,提醒公众选择合适的线路行驶。
(五)因收费设备故障,造成收费系统无法进行正常收发卡、收费操作时,按以下措施处理:
1、收费站机电维护员应于五分钟内到达故障现场,分析原因并努力排除故障,无法排除的应立即向路段中心报告,并按程序应启用便携机收费。
2、路段中心应迅速安排技术人员对系统故障作出响应,指导收费站现场维护人员排除故障,必要时向生产厂家或代理商通报情况,并寻求故障排除方案。
3、收费站无法排除故障时,路段中心维护人员应携带便携发电机、便携收费设备、系统恢复软件等应急设备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要求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
4、因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收费系统由备用电源(UPS)供电时,收费站收费监控员应关闭收费监控机房内除服务器、管理计算机和硬盘录象机外的其它设备电源,并通知收费员关闭备用车道电源。如车道使用UPS供电超过30分钟仍未恢复正常供电,可将入口车道电源关闭(改发预制卡),以保证出口电源供应。
5、当车道收费系统均无法使用时,收费站必须及时向路段中心、路段经营管理单位收费主管部门报告,路段中心核实情况后确定短时间内无法修复的,经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分管及以上领导批准,由路段收费主管部门向收费站下达发放预制卡、按车型收费、出售定额票的指令,并立即向联网部报告。应急收费时无法确认入站口的,可联系其它单位通过IC卡号协助查询。
6、联网部向路网单位通报情况,并要求做好相关配合。收费站应联系管段路政及交警部门协助维护现场收费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分流。
7、故障排除后,收费管理员应按规定做好预制卡、定额票据的登记、录入工作。收费员应将未经车道读取的IC卡单独上交,待系统恢复后逐张查询应收金额,统计出与实收的差额并随书面材料上报。
8、路段中心维护人员到现场处理收费系统故障时,应保证收费数据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误删。若无法确保数据安全的,应在软件维护单位指导下做好数据备份后,方可进行相关的维护操作。
9、当通信系统出现故障时,各收费站应做好数据的导出和上传工作。车道数据超过8小时不能上传的,由收费管理员负责将每班车道数据导出。收费站当天数据超过24小时不能上传的,由路段中心管理人员负责数据的导出与上传。通信恢复正常后,各级管理人员应对系统自动上传的数据与人工导出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报表及收入清分数据的准确。
(五)因突发重大社会治安事件,造成车辆大量堵塞或收费工作受到安全威胁时,按以下措施处理:
1、发生突发性治安事件时,当班收费员应迅速按下报警按钮并向监控室报告,收费监控员应立即调整广场摄像机录像取证,同时了解现场情况。
2、当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财产安全时,收费人员应以人为本,保持冷静,做好自我保护。
3、收费监控员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路段中心报告,必要时联系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4、发生社会群体事件或人为堵道,导致车辆无法正常通行或收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时,收费站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当班收费员应坚守岗位,避免与现场人员发生直接冲突。
第十章 收费业务考核管理
第六十七条 省高管局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收费业务考核,对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的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
第六十八条 省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系统收费业务考核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考核内容包括计划完成、日常检查、集中检查、暗访检查等部分,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考核标准和内容进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收费业务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七十条 省高管局每季度对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评分,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各类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收费业务考核制度和标准,考核结果应与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省高管局有关考核办法考核兑现,情节严重的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已实行联网收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未实行联网收费的经营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