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2025-11-20

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编办函〔2004〕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本站负责全市范围内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行使政府授权负责对新建、扩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以及其他建筑中防空地下室的土建、设备安装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人防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重大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负责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对竣工的人防工程进行验收备案。

第二条 本站行政上属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业务上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条 质量监督依据: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文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施工规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图集,以及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第四条 监督范围:

(一)各类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全过程监督。

(二)各类附建式人防工程,从单位工程垫层以上至顶板结构上表面以下部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督。凡工程桩、围护桩和人防工程顶板表面以上的建筑及独立的箱形基础均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

(三)各类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口部处理的监督。 (四)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构配件、重要材料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对工程使用的构配件和重要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章 人民防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核验的申报

第五条 办理申报手续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应随带下列证件,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西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关于人防工程的批复。 (二)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计审核意见。

(三)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监理合同及承包合同。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经营手册及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有关人防工程质量保证条件的资料。 第六条 申报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30天内办理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填写西安市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二)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质监费用。

(三)对不及时办理申报手续而擅自施工的项目,由我站发催办通知书后,建设单位仍不按照规定办理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

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工程质监基本程序

第七条 质监站受理工程监督后,15天内发给《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

第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7日内,质监站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九条 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按国家有关现行规范、规程和人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受监人防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核验,并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条 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和重要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对违章施工造成人防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及《人防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企业,视情节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 人防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凡人防工程应及时到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监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

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聘请监理单位的,必须在开工前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有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好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 第十六条 人防单位工程结构分部和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自评等级。施工单位提前7天向人防质监站提交《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申报表》、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以及人防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方可申报核验。 第五章 施工单位向质监站报验办法和时间规定

第十七条 指定查验的底、墙及顶板的隐蔽工程,本站负责工程监督的质监员接到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单建式基础、人防结构分部及装饰吊顶等中间核验,由施工单位在5天内向质监站申报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质监站在7天内作出中间核验的决定。

第十九条 人防单位工程竣工,质监站收到竣工核验申请后10天内,对有关人防建设工程的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并核定人防工程质量等级,发给《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未经质监站核定质量等级或经质监站核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六章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六)有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人防设备定点生产厂家的费用凭证; 第七章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制度

(一)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应上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施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章 工程质量整改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整改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质监站视质量情况向施工单位签发“整改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向质监站提交由建设、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签置意见的整改完成报验单。质监站接到报验单后约定时间进行复验,填写整改核验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

(一)监督站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人防工程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凡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人防质监站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向国家人防办公室和建设部报告。 (三)对不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偷工减料、违章作业及粗制滥造等,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或从重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人防部门应积极协助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搞好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质监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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