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
第二,监管当局应强化对游离于常规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例如加强对影子银行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透明度,减少误导性的虚假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影子银行资金的具体投向、性质与风险有充分了解;将银行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对资金池—资产池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分账管理与分类管理等。
第三,监管当局应该厘清影子银行体系参与各方的权责关系,明确风险暴露后的损失分担机制,打破刚性兑付的格局,允许影子银行产品出现违约。
第四,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大力发展信贷以及企业债券等资产的二级市场,鼓励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以提高影子银行基础资产的流动性,进而缓解影子银行产品的期限错配。
第五,针对可能出现的大面积信用违约事件,监管当局应当以危机管理的方式适当介入,但是应该避免形成长期干预机制。具体而言,监管当局应当事先收集信息、做好预案,保证违约事件的有序发生,以及违约清算的快速、有效、公正的进行。
第六,监管当局应该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以降低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激励,例如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改变分业监管格局已应对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新趋势、将数量型调控方式转变为价格型调控方式等。
第七,监管当局应在防控风险的同时,引导信托公司探索和发展符合时代特征的信托新产品;引导信托公司摆脱目前的影子银行的角色,大力发展专业化、差别化和多样化的信托资产管理服务;在信托计划由于其私募性质只能进行有限信息披露的时候,确保信托目标客户回归机构投资者和富裕阶层,而非普通公众。
第八,鉴于城投债是中国影子银行产品的重要基础资产,因此降低城投债风险有
助于降低影子银行产品的相关风险。具体建议包括:要求城投债发行主体所在省份的投资者持有一定比例的城投债,以防止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允许城投债出现违约;逐渐用地方政府债券来取代城投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