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
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 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 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3 造价工程
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55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 根据第6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5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
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
表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
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分包人的
要求 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2 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 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 (3)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
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22.3 承包人特
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 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 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向
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雇
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 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6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 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23.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止。
履约担保
期限 23.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向发包人
支付履约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担保的索
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赔款项
23.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3.5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28日止。
支付担保
期限 23.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向承包人
支付支付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担保的索
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赔款项
23.7 双方延长担保期限 23.8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
约定担保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