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分包合同 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 发包人提供资料
6.1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 投标文件
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2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
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 事故处理
9.1 安全事故
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10.1 侵犯专利权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版权和知识产权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的责任
11.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文件签暑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12.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13 财产
13.1 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
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发包人财
产及其使
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用.
13.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1 发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 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 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 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
底。
(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支
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1 承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