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二十一)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送达、签收、保管。
六、开标、评标、定标
(二十二)评标办法 评标标准及办法附后。
定标办法 办法附后
(二十三)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核验到会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宣读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有效修改文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二十四)在开标时,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3、投标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经举报、查实以伪造、变造的资格证明文件取得投标资格的。 (二十五)评标、定标工作在有关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
(二十六)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前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变更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二十七)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中标资格。
七、合同条件
(二十八)合同条件采用新版《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件》(EF-2007-0203)的“通用条款”。
八、合同格式
(二十九)合同格式详见新版《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件》(EF-2007-0203)。
九、授予合同
(三十)定标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于15日内将评标、定标报告及评标、定标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十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函与中标人使用建设部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施工合同。招标人(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十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按下列第 种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1、由在国内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
2、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方)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3、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十三)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其他要求
(三十四)其它要求详见《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
一、工期
中标工期。
二、质量
中标质量。
三、材料设备供应
由中标方自行采购 。
四、工程付款
根据中标人承诺, 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五、保修
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分包与转包
不得违法分包、严禁转包。
七、履约担保
根据中标人承诺, 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