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5、问:企业新成立时买了一块土地,实际只用了其中的三分之二建造了房屋,企业该如何计算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6、问: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则计入原值计征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9月19日答疑1、问:企业
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所得300万元。请问这部分所得,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达到100%,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未达到100%,应考虑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及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则应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问:某企业注销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将存货交回总机构,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注销时,存货由分支机构移至总机构应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问:公租房有何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4、问:对单位和个人从事农家乐经营采摘、观光的农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用地则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问:林场中的度假村用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四条规定,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6、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取得土地,在商品房开发期间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土地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期间需交纳土地使用税。7、问: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幢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
定开始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9月26日答疑1、问:因房东违约,导致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请问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问: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果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有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是否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补备相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年度、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3、问: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