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企业A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企业B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B应协助税务机关向A征缴税款。其次,企业A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七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A如需享受上述税收协定待遇,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规定,向企业B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5、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是否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8月15日答疑1、稽查局是否具有收缴发票的权力?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销售发票。这里的税务机关涉及稽查部门及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由于在正常的税收管理中,发票的供应和管理权属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只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由稽查局收缴其发票。2、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准确把握“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
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税是如何核定的?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4、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分别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
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5、两个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
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6、企业注销前,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提完折旧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注销进行清算时,要对厂房、设备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为清算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8月22日答疑1、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