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5-09-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部函【2011】543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嘉实超短债债券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报告》(嘉实字【2011】120号)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即混合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的约定投资银行存款。

二、 银行存款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基金所持有的各类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价值之和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三、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及混合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应当参照《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通知》(证监发【2005】121号)及《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6】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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