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不如式者,罪之”。从公文用纸这一方面严格体现了明代等级的森严。明朝,文官官阶为九品十八级,没有品级的称未入流,衙门的品级与正印官的品级是一致的。不同级别的衙门,公文纸的规格各不相同:“凡奏本,纸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门文移,纸三等皆高二尺五寸,长五尺为一等,四尺为一等,三尺为一等。案验纸二等皆长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为一等,二尺为一等。三品至五品文移,纸高二尺,长三尺。案验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案验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八寸。八品、九品与未入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案验纸高一尺四寸,长一尺八寸。”[13]为了保证用纸规定能得到贯彻执行,明政府明确规定:“官员任内公文纸皆如式者,考为一最。不如式者,罪之。[14]”可见,明代将公文用纸纳入到官员考核之中,使得他们自觉贯彻执行这一规则,这应该是明代官吏管理制度的一个创举。“明政府对公文纸制定如此详细的规定,一则体现了衙门等级制度的森严,品级越高,公文纸规格也越大,反之则越小;二则这一制度的颁布施行,使公文规格统一、整齐、美观,便于不同级别衙门文书立卷,为档案管理提供了便利。”[15]此外,明政府还对其他用途的公文纸规格分别作出规定,如大臣给朝廷上书陈言所用奏本,纸高为一尺三寸;赋役黄册,用纸规格要求长宽各为一尺二寸;官府向百姓发布告示的榜纸高四尺四寸,阔四尺,等等。
(三)首创的票拟、批红制度
票拟亦称拟票、票旨、条旨、调旨,其制发端于宣德中,成制于正统初年。“所谓的票拟,系指对中央、地方衙门以及臣僚呈送皇帝的题本章奏,不直接送往皇帝处,由皇帝直接办理,而是先送往内阁,由内阁根据有关法规和典章律例,参照当时的历史环境和具体情况代拟初步处理意见,以备皇帝裁决时参考”[16]。如果参考意见得到皇帝首肯,则可转到批红环节,然后下发执行,若皇帝不同意
拟办意见,需要重新打回内阁,另起决策,直到票拟出皇帝满意的处理意见为止。“批红”,则是在票拟的基础之上,由皇帝用红字在章奏上做的批示,亦称“批朱”。票拟制度是内阁的办文权限之一,也是内阁履行其职权、实施政务的最经常的方式,因此也被认为是“内阁具有宰相性质最明显的标志[17]”。
但是票拟制度在权力运作机制上完全受制于皇权。章奏由皇帝先阅后再下发内阁票拟,实际上就规定了票拟之内容情节必须完全符合皇帝的意旨,否则皇帝可采取两种方法予以限制或使之就范。第一,将章奏不下发内阁,不做处理,称为“留中”。第二,通过宦官传示口谕,规定票拟内容;或在票拟上呈批朱时,加以删改,称为“改票”;或经由内批,称为“中旨”。这类事例在明代史籍中可以说是俯拾皆是。如嘉靖朝素称“阁臣用事”,亦“未必尽由内阁票拟。臣下有所匡救,例曰:已有旨了;有所论建,例曰:该衙门知道。成命一下,百挽不回。”[18]至于以宦官传意拟旨更成惯例。黄宗羲谓:“而批答之意,又必自内授之而后拟之。”[19]可见,票拟权利的效力归根结底取决于皇帝个人的作风。由于后期明代太监的权势很盛,负责批红的秉笔太监又都为皇帝所宠信,因此内阁所拟的票签在批红时往往被秉笔太监所改动,“阁臣参赞机务,今止票拟,而裁决归于近习。辅臣失参赞之权,近习启干政之渐”[20]。也就是说,“如果内阁票拟与皇帝或司礼监意见不符合,司礼监还可发还内阁重新拟定,或径自用朱笔改定[21]。”
(四)改进贴黄制度
明代禁繁文从太祖就已经开始,但始终没有彻底根除,崇祯元年三月,崇祯皇帝命令内阁制作贴黄式样,批准采用“贴黄”,“即令本官自撮疏中大要,不过百字,粘附牍尾,以便省览,此贴黄之所由起也。”[22]即命令进奏章奏本的
官员自己将疏奏中的内容用百字左右文字进行摘要,用纸贴在牍尾,以便皇帝阅览。“辅臣李国潽奏仿古人撮黄之法,以定此式,遂沿至今。”[23]并形成定制,即付诸实践。自此,便产生了奏疏中摘抄其要点的贴黄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提高当时的行政效率,加快章奏的处理速度是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的。
(五)严格公文用印制度
印鉴是公文的证明,也是权力、法律的象征。明代不论皇帝颁布的文书,还是各衙门行移出外的文书,在印信使用上规定严格。
皇帝的印章叫宝玺,简称宝,“在数量上,如宋宝,不囿于汉七玺、隋唐八玺的传统,根据现实需要增加了十余种,竟达二十四宝之多”[24]。这些宝玺皆由内尚宝监女官掌之,每用宝时,则尚宝司以揭帖赴尚宝监,尚宝监请旨,经皇帝批准后,赴内尚宝监领取。而明代内外各衙门的印信,由各衙门首领官收掌。《大明律》规定,“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故,许首领官方封印,违者,杖一百。”[25“若首领官不令佐贰官封记、佐贰官不在不令首领官封记以及首领官、佐贰官不行封记者,并杖一百。”同时明令规定对于那些漏使印信的官员也要惩罚,重者处死。“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干碍调发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而误失军机者,斩。”[26]盗用印信及在空白纸上用印,依刑律“诈伪”条论斩。借用印信,以礼律“上书陈言”条论斩。“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27]明朝对官印丢失和预印空纸填写公文的处罚也相当严酷。洪武九年,考校钱谷策书,空印事起。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都逮捕入狱,凡数百人。朱元璋认为“这是欺罔大事,对守令署印者,处绞、斩之刑;佐贰以下,
从军,并创用行移勘合之法以矫其弊”[28]。
(六)实行文书保密制度
明代对文书的保密十分重视。密疏制度是明代中央机构实行的文书保密制度。明成祖时,臣僚有机要事上奏疏,用揭帖或题本,以文渊阁印封缄,径送某大臣拆阅,密疏制度由此产生。
明朝还实行实封制度,“凡将帅参随总兵官征进,如总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随将捷音差人飞报,一申总兵官,一申五军都督府,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实封御前。”[29]这些法律条文和措施,对于文书的保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在档案保密方面的制度、措施较之前诸朝更加缜密。明朝建架阁库300多个,中央的黄册库、皇史宬存储朝廷不同的机密资料,其设计皆周密考虑到安全保卫工作,便于保密。据《后湖志》载,南京后湖黄册库:不许一般人入库,过湖船只和库房钥匙有南京大内太监掌管,开船开库均有定期,故“湖曰禁湖,地曰禁地,例必曰禁例,而船必曰禁船,以至樵采渔牧之有罚,巡视守护之人,擅越湖者必以重治。”[30]
(七)发展公文驿传制度
明代的驿传以京师为中心,向全国各地辐射延伸,四通八达。皇帝颁发的诏令文书,都由驿传负责递送到各省及边远地区;各省衙门的上奏文书以及各省之间的往来文书,也都要通过驿传递送。驿传还为使臣、信差、官员的往来提供便
利的食宿条件。“明朝为了军情急务、公文往来及信使、官员等乘驿的需要,对驿传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最后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驿传制度。”[31]《明史》载:“凡邮传在京师曰会同馆,在外曰驿,曰递运所,皆以符验关券行之。”[32]急递铺递送公文有着严格的规定:“洪武二十五年,急递铺接送公文,必须辨认果是前铺铺兵,方许交领,但有诈冒押解赴京。凡在外衙门,有应递公文,令铺兵当官交领其差,使人员遇有公文,亦须经由所在官司,辨验方许入递。凡有司官吏、铺长、司兵,有公文不行明白辨验,轻易接递,致令别生事端者治罪。”[33]急递铺递送的公文,要求昼夜兼行不得少于三百里,不许传递无印信的文书,不得损坏封套,更不准私自拆封。
(八)重视公文的行移勘合制度
行移制度是明代公文在部门之间转递移交的制度[34],其作用主要是规范部门间的公文转递移交。明代公文的转递移交要求经过一定的规定途径,即规定有些公文必须经某些衙门,有些公文则不得行移某些衙门,不得违误。《明史》记载:“官司上下亦有行移。”[35]为了规范官府之间的公文行移,洪武十五年,颁行《行移往来事例》,规定某些公文行移必须经过某一衙门。如通政司为“喉舌之司”,“职专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章奏,实封建言,陈情申诉,及军情声息灾异等事。”[36]明代大多数章奏是必须经通政司的,通政司实际上起到了皇帝总收发室的作用。又如地方有事呈报中央,则“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转达六部。不许蓦越。”[37]必须层层上达,不得越级;反之,六部下达公文至县也是如此。《行移往来事例》还规定,有些公文则不能行移某些衙门。如通政司只起收发作用,本身不能接受任何部门的公文。《大明会典》卷七十六记载:“洪武十四年令:‘本司职专出纳,与内外诸司俱无文移,有径行本司者,以违制论。’”[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