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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设备之间悬空布置的管道宜搭设落地式脚手架。
6.9.3 地面设备及框架上低空配管宜采用移动脚手架,搭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5.3.4条规定,也可采用门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进行局部落地式双排脚手架或井字架搭设,搭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5.3.1条、5.3.8条规定
6.9.4 装置或单元之间系统管架的管道安装宜利用管架本身结构搭设悬吊式脚手架,搭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5.3.3条规定;伸出框架的管道安装宜搭设悬挑式钢管脚手架,搭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5.3.2条规定。
释义:管道安装利用管架本身梁、柱结构搭设悬吊式脚手架,可降低脚手架搭设的费用,同时脚手架作业层本身又可兼作下层的防护架,保护下方作业人员;突出框架的管道安装工作量一般不大,搭设悬挑式钢管脚手架,有利于提高脚手架搭设效率。
6.9.5 单立柱等小型管架的管道安装宜采用门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进行落地式脚手架搭设。
6.9.6 伴热管线安装可利用管道安装脚手架也可搭设通道式悬挑脚手架或落地式双排脚手架,分气缸安装可采用移动式脚手架或落地式井字架。
6.9.7 除满堂脚手架外,管道安装脚手架应沿管道两侧搭设,中间部位脚手板应满铺,脚手板、防护栏和上、下通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5.3.1.6条和5.3.1.7条的规定,不得铺设单脚手板通道或作业面。 6.10 电仪工程安装脚手架
6.10.1 管廊上电缆桥架安装及电缆的敷设宜利用管廊工艺管道安装脚手架,或利用已有管架结构搭设专用的悬挑式或悬吊式通道脚手架,搭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5.3.2条、5.3.3条的规定。
6.10.2 电缆桥架安装及电缆的敷设无法利用现有设施时,应搭设专用的通道式落地门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搭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5.3.1条规定;脚手架在非桥架侧应设置护栏。
6.10.3 桥架安装及电缆敷设的通道式脚手架应设置2处以上上、下通道,在电缆敷设起始处宜设置一处坡度不大于1∶4的上、下通道,通道宜采用木板铺设。
释义:电缆敷设属于群体作业,人员多,敷设时间长,在电缆敷设起始处设置坡度不大于1∶4的上下通道供作业人员上下,敷设高处电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频繁攀爬直梯带来的风险。
6.10.4 装置首层电仪保护管、桥架、引线等安装,地面已硬化时宜采用水平移动脚手架,搭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5.3.4条规定;地面未硬化时宜采用落地式脚手架搭设。 6.10.5 电伴热线的施工宜利用管道工程安装脚手架。
6.10.6 管道和设备上安装的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等仪表,若现有管道和设备脚手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宜在其基础上搭设局部的悬挑式脚手架用于仪表的作业,搭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5.3.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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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 作业面高度小于2m的电仪安装作业可采用成品金属直梯或人字梯,梯子的相邻踏板中心间距为300mm,梯子的长度不应超过6m。
6.10.8 吊顶内部电气设施的安装不得利用吊顶本身龙骨作为脚手架,宜采用水平移动脚手架。
6.10.9 母线槽安装工程不得利用变压器顶盖及其附件作为作业落脚点,应搭设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底部应铺通长木板,脚手架任何组件不得支撑在变压器上;脚手架高度大于最小宽度4倍时,脚手架下部应设置抛撑,脚手架上部设连墙件与建(构)筑物连接;脚手架拆除时,脚手杆等部件不得从变压器正面侧传递。
释义:变压器顶盖及其附件上有高压瓷瓶、油箱密封等部件,脚手架搭设在其旁,可能碰坏瓷瓶或引起油管变形等,所以不能把变压器作为脚手架生根的落脚点;
由于变压器室的结构限制,变压器引出母线槽安装用脚手架属于一字型脚手架,且变压器室地面为鹅卵石铺面,脚手架容易造成不稳,所以脚手架应设置抛撑;脚手架拆除时,脚手杆等部件不得从变压器正面侧传递,是防止脚手杆误碰坏瓷瓶等。
6.10.10 其他照明结构或路灯灯杆安装工程宜采用电动式升降机械或落地式脚手架。 6.10.11 电仪工程脚手架的脚手板、防护栏和上、下通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5.3.1.6条和5.3.1.7条的规定。 6.12 无损检测作业脚手架
6.12.1 无损检测作业脚手架宜利用本规范6.2条~6.9条等专业安装脚手架,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重新搭设。
6.12.2 管架上无损检测作业脚手架的搭设宜采用悬挑式脚手架或悬吊式脚手架。 6.12.3 管道射线作业脚手架搭设应满足作业要求,脚手架承载力每平方米应大于200kg,脚手架平台离焊缝表面距离宜为300mm。
释义:管道射线作业脚手架承载力每平方米应大于300kg,是根据两名作业人员加上探伤机重量等考虑的;脚手架平台离焊缝表面距离300mm,是根据现有常用探伤机的外形结构,为方便探伤作业提出的。
6.12.4 容器焊缝射线作业脚手架在焊缝两侧宽不小于300mm,焊缝表面距离至少1m范围内不能有脚手架杆件或脚手板。
释义:容器焊缝射线作业脚手架在焊缝两侧和焊缝表面范围附近若有脚手架杆件或脚手板,拍片后可能在探伤底片上留下痕迹,影响评片质量,根据实际拍片和评片经验,提出了相应的避让距离要求。
6.12.5 超声、磁粉、渗透作业脚手架搭设应满足作业要求,脚手架离作业部位高度宜为0.3m~1m,脚手架宽度不应小于1.2m。
6.12.6 无损检测工程脚手架的脚手板、防护栏和上、下通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5.3.1.6条和5.3.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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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拆除工程脚手架
6.13.1 拆除工程脚手架类型应按现场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拆设施确定,脚手架高度不得低于被拆设施的顶部或檐口,并应与原设施的保留结构可靠连接。 6.13.2 拆除工程脚手架不得与正在拆除的结构有任何连接。
6.13.3 拆除工程脚手架距离待拆除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有合适间距,使拆除的结构能顺利吊离,不碰撞脚手架设施。
释义:石化装置塔器、容器等拆除一般采用大型吊车吊离,若吊离的结构与脚手架有连接或两者之间间距偏小,吊离的结构就可能碰撞脚手架,造成脚手架倾倒等事故。
6.13.4 在待拆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首层入口及井字架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采用钢管脚手架搭设,上部满铺钢脚手板。
6.13.5 拆除脚手架应随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拆除进程及时安排拆除,逐步进行,一步一清,不得上下同时作业。拆除前应对下层脚手架及架体作稳固检查。
6.13.6 砌体和简易结构房屋等确需倾覆拆除的,倒塌方向应选择在作业脚手架的反方向,全体作业人员应撤离脚手架。
6.13.7 混凝土烟囱采用非爆破拆除时,在烟囱筒壁内部搭设落地式作业脚手架,并应以烟囱为中心向外延伸,用钢管脚手架搭好防护外架,在钢管脚手架的外边从上到下围好安全网。
6.13.8 当拆除工程靠近生产区域或交通道路时,应根据搭设高度和隔离要求,经计算后搭设隔离脚手架,在脚手架上绑扎彩钢瓦或防火布等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进行隔离防护 6.13.9 拆除工程脚手架的脚手板、防护栏和上、下通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5.3.1.6条和5.3.1.7条的规定。 8 脚手架施工与管理
8.1 脚手架管理和作业人员要求
8.1.1 脚手架搭设单位应设脚手架搭设专业管理人员。 8.1.2 脚手架搭设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8.2 脚手架搭设方案
8.2.1 脚手架搭设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
8.2.2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需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50m及以上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8.2.3 悬挑式脚手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绘制大样详图,并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8.3 材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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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材料进入现场前,脚手架搭设单位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3.2 检验合格的钢管、脚手板应分类架空存放。
8.3.3 检验合格的扣件丝扣部分应及时涂抹润滑油,并存放在扣件箱内,扣件箱应有防雨措施。
8.3.4 周转使用的脚手架材料、配件应及时检查,并应作出醒目标识。 8.4 脚手架搭设
8.4.1 按相关方要求办理作业票,设置警戒区,搭设时安排专人监护,不得无关人员进入。
8.4.2 脚手架搭设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交底记录。 8.4.3 做好脚手架基础加固和排水措施。
8.4.4 搭设高度低于24m的脚手架,当搭设高度达到6m时应停止搭设,由脚手架检查员按搭设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搭设;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每隔6m~8m进行一次停点检查。
8.4.5 传递脚手架材料、配件时不得抛扔。
8.4.6 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脚手架接地和防雷击等应符合GB 50484的有关规定。 8.4.7 当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架设作业采取防滑措施后方可作业。
8.4.8 脚手架在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宜设生命绳。 8.5 脚手架验收
8.5.1 脚手架搭设完成且自检合格后报验。
8.5.2 脚手架搭设报验后,安全人员和使用单位按本规范进行检查、验收;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脚手架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验收。
8.5.3 脚手架检查验收合格后悬挂“脚手架可以使用”标牌,验收不合格的悬挂“脚手架不合格”标牌。脚手架搭设标识牌参见附录E。 8.5.4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不得使用。 8.5.5 验收合格的脚手架不得擅自改动。 8.6 脚手架使用
8.6.1 不得超负荷使用脚手架。
8.6.2 经验收合格后,使用中的脚手架应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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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作业人员应从专用通道进入作业面。
8.6.4 非脚手架作业人员不得调整、修改、拆除脚手架,脚手架调整、修改时,不宜拆除下列杆件:
a)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b) 连墙件、剪刀撑、斜撑。
8.6.5 不应使用脚手架做为起重设备承重点。
8.6.6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需有防火措施。
8.6.7 脚手架基础邻近区域不得有影响脚手架结构安全的挖掘作业。 8.6.8 移动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使用前应先将脚轮固定;
b) 移动脚手架时,平台上不得站人; c) 不得通过平台护栏受力垂直提拉重物。 8.7 脚手架拆除
8.7.1 脚手架拆除前,应办理脚手架拆除作业许可,拆除时设置警戒区,并安排专人监护。
8.7.2 脚手架拆除作业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得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不得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8.7.3 水平方向分段或分立面拆除时,应先对剩余段进行加固。
8.7.4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位置时,要采取抛撑进行加固,再拆除连墙件。 8.7.5 拆除脚手架时,不得抛掷脚手架材料和配件。 8.7.6 拆除后的材料要及时清理,并摆放整齐。 8.8 标识
8.8.1 搭设和拆除脚手架的警示区应在明显处悬挂警示标识。
8.8.2 脚手架搭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在通道明显处悬挂脚手架合格标识牌。 8.9 使用过程的变更
8.9.1 由于相关作业需要脚手架作局部改动时,应经施工管理人员同意后,由原搭设单位负责施工。
8.9.2 脚手架变更之后,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悬挂合格标识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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