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充分做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投标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尽量减少招标外延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及施工中设计、材料的变更,使工程结算价和预算价能够基本保持一致,防止工程结算超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价款增加的,由设计单位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列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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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实行禁入。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作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下”不含本数,所指的“以上”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涉及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政府投资 概算 调整 办法 通知 在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德阳军分区。
以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0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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