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年轻干部培养管理的实施办法(2)

2025-06-24

(三)参加财税工作在三周年(含)以上。

具有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证书的,进入省厅、省局人才库的,在省级(含)以上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的,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 优秀年轻干部人选数量按照市局现有科级岗位职数为参考依据,确定保持在40—50名左右,其中:女干部要有三分之一以上,3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途径发现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选拔采用差额方式,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好中选优。首次选拔由局党组统一组织部署,其中:三分之二名额按考试成绩确定, 三分之一名额由局领导推荐产生,具体步骤如下:

考试: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群众举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的方法,通过笔试、由市局组宣人事处(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确定初步人选。

推荐:由局领导推荐备选对象。

民主测评:经考试和推荐的人选,由市局组宣人事处(人事教育处)对其组织民主测评。

党组审定:经考试、推荐并结合民主测评情况,由市局组宣人事处(人事教育处)报市局党组最后审定。

第十二条 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未被提拔使用的,但表现较为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在完成急、难、险、重等工作任务中发现的优秀人才,经市局党组审定后,也可充实列入市局优秀年轻干部人选。

第六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优秀年轻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市局组宣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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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处)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以所在单位为主。

第十四条 完善培训考学制度。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和督促年轻干部参加理论、业务等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建立学习档案,对年轻干部参加集中培训实行考学考核和学习情况记录、通报,并把年轻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提拔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推行座谈交流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年轻干部座谈交流会,总结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工作要求,帮助年轻干部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改目标和努力方向。

第十六条 建立谈心谈话制度。每年由所在单位领导与优秀年轻干部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帮助他们正视所遇到的困境和挫折,化解心理困惑和压力,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推行跟踪考察制度。原则上每年对优秀年轻干部进行一次考察,由所在单位考察考核,市局组宣人事处(人事教育处)定期组织民主测评,所在单位考察考核情况报组宣人事处(人事教育处)备案,作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调整的重要依据。

考察考核主要是德、能、勤、绩、廉方面表现,同时应包括与培养目标差距、不足整改等情况。

第十八条 推行动态管理制度。在优秀年轻干部管理上要建立健全进出畅通的优胜劣汰机制,把基本素质好、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年轻干部及时纳入管理范围,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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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大、群众意见较大的及时调整出去,通过动态调整,始终保持年轻干部队伍的活力。

每满三年,由市局组宣人事处(人事教育处)按程序对优秀年轻干部人选重新组织选拔调整,期间每年根据缺额情况一般采用考试选拔的方式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九条 优秀年轻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局党组研究,及时调整出优秀年轻干部名单:

(一)因年龄超过规定等不符合基本条件和资格的; (二)因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所在单位经研究或评议不宜再列为优秀年轻干部的;

(三)因工作失职或违纪,被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作风不实,实绩不突出,群众意见较大,民主测评中基本满意率低于80%的;

(五)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第二十条 加大优秀年轻干部的使用力度,市局科级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提拔45周岁以下干部的,原则上在优秀年轻干部中选用,选拔程序按有关规定实施。有特殊情况的,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组宣人事处(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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