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3]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的人工边坡,以及位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高度超过8m(含8m)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
(一)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二)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和深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三)既有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
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第六条 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当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宜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
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一)类工程,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实行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等法定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介绍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安全保障措施,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拟建地域进行勘察,勘察的范围应涵盖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可和拟建工程详细勘察合并进行,勘察深度除满足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可能的破坏范围边界、破坏模式等,对建筑
边坡与深基坑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勘察报告必须经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 宜有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资格。当从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应当具有相应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完成的设计文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确认。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方案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察看现场
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以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建筑边坡高度超过15m(含15m);
(二)建筑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5m,但根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
(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
(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基坑。
其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所复查、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五章 工程施工
)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