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
(七) 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三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 工程监理与监测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对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
(五) 检查和督促各项观测、监测数据的记录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范及监测方案作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测数据应当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当监测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监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移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在遇到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四十条 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当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现状及动态趋势,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