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2)

2025-06-20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越级申报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情况的;

2.专职人员与资格申报情况不一致的;

3.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对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未积极响应的;

5.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违反有关规定或未经业主许可转让委托业务的; 7.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8.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9.承接业务量与从业人员比例失衡,代理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2人;3000万元以上的少于3人的;

10.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11.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12.在工程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未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

(四)其他减分项目:

1.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分明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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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发生一人次扣5分; 3.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胸卡,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4.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5.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40%以下,或专业不配套的扣5分;

6.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扣5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清出青岛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建议资质审批部门给予暂停半年至两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直至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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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减分有异议,可在被减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取消或变更减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四条 违规减分与对招标代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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