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是指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执有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并每月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各区、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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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体制机制、履行职责情况、人员和内部管理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包括代理工程招标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情况;
(二)体制机制情况: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四)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五)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招标代理取费,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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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周期为一年,每年度三月末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作为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评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加减分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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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
(二)本企业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2分; (四)企业开拓埠外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2分;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六)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七)社会评价结果: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前十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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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一的加10分,排名第二的加9分,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企业业绩年内无代理业务的扣30分,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3个三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3亿元以上的扣15分;乙级或暂定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3个一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扣15分。
(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2.转让、出借资格证书的;
3.尚未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脱离的; 4.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虚报业绩的;
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
6.代理的招标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2.未对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 3.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4.未严格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5.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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