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中所称“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规程下发前未办理完毕的减免税事项参照执行。
附件:1.《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事先备案类适用) 2.《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事后备案类适用) 3.《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4.《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 5.《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 6.《减免税调查报告》 7.《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8.《减免税审议会议记录》 9.《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
10.《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适用) 1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适用) 12.《减免税资料流转单》 13.《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 14.《事先备案类减免税案卷目录》 15.《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备案减免管理
工作的公告
2014年2号
为进一步加强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备案减免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减免工作),理顺税收管理秩序,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和“统一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备案减免管理
(一)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实行“双定征收”纳税人)
1、实行“双定征收”纳税人享受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税收优惠前,应在填写《定额核定审批表》时,提出备案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到超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制作并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见附件),通知实行“双定征收”纳税人执行。同时,将结果录入核心征管系统。
2、实行“双定征收”纳税人在核定税款执行期间达到起征点的,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予以处罚。
3、实行“双定征收”纳税人在核定税款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填写《定期定额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表》,将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发票领用情况、日常巡查情况对纳税人申报的月营业额进行审核,超过起征点的,应补征税款。同时,将《定期定额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表》做为下一期间核定税款的重要依据。
4、新开业的实行“双定征收”纳税人,在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
四、采取上门申报的“查账征收”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办税服务厅窗口提交备案减免申请及相关资料,同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地方税收综合纳税(费)申报表》法定减免项目的金额或数量栏目中填写对应的减免金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对符合备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据实录入核心征管软件, 同时将纳税人《地方税收综合纳税(费)申报表》中的本期应纳税额按税种对应录入核心征管软件申报模块“抵扣税额”栏目;对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据实申报纳税,不得减免。
2、采取网络申报的“查账征收”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办理纳税申报时,在申报客户端据实填写《营
业税综合纳税(费)申报表》,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营业税综合纳税(费)申报表》“应税减免项目”栏目中填写对应的减免金额。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采取网络申报纳税人的巡查,审核填报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对填写内容明显有误,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督促纳税人据实申报纳税,不得减免。
3、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年度终了45日内,应就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开展清算,据实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清算报告后30日内,结合发票领用、纳税申报和实地核查记录开展比对分析,并制作巡查报告。巡查中,发现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双管户”备案减免
(一)实行双定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申报管理方式与“单管户”相同。
(二)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查账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以国税局核准的申报资料为判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办税大厅窗口做零申报处理;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据实申报纳税。
(三)采取网络申报方式的“查账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在申报客户端做零申报处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采取网络申报纳税人的巡查,审核填报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数据勾稽关系
是否正确。对填写内容明显有误,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督促纳税人据实申报纳税。
三、发票管理
(一)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徽企业,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环节的管理暂保持不变。
(二)使用网络、税控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纳税人,月营业额如果不超过2万元,经核心软件票表比对,会产生被锁现象,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减免台账为依据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解锁。
(三)代开发票管理暂保持不变。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备案减免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管理服务,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及时了解和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建立减免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应分级建立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备案减免台账,其中,个体工商户按税款核定期间登记,小微企业按月登记。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减免台账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和税政管理科。
(三)强化巡查管理。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评估,核实享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实际经营变化情况以及财务核算情况,定期对减免税台账、申报征收资料、核心软件数据和实地核查情况开展比对,引导纳税人准确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防止税收流失。
五、未通知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襄